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法[2011]321号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天的规定,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对在我省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享受免税政策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县(区)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