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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申报受理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申报受理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沪地税函〔2017〕18号 2017-03-29


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继续实行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沪财发〔2017〕1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申报受理事项操作规程(试行)》,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申请表(扣缴义务人专用)》

2. 《上海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申请表(自行申报纳税人专用)》

3. 税务事项通知书(样式)

4.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样式)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29日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申报受理事项操作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申报受理事项操作规程 (试行) (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继续实行劳动所得定额减征
【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