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申报受理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沪地税函〔2017〕18号 2017-03-29
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继续实行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
沪财发〔2017〕1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定额减征
个人所得税申报受理事项操作规程(试行)》,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定额减征
个人所得税申请表(扣缴义务人专用)》
2. 《上海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定额减征
个人所得税申请表(自行申报纳税人专用)》
3. 税务事项通知书(样式)
4.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样式)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29日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申报受理事项操作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定额减征
个人所得税申报受理事项操作规程 (试行) (备案类)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继续实行劳动所得定额减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