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全文失效】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全文失效】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事项有关内容的公告》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第五条第二项中的“实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办法的纳税人,由扣缴义务人统一办理退税申请手续,扣缴义务人应提供《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附表和《税收完税证明》”调整为“实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办法的,应提供《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附表和《税收完税证明》”。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第三、四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或失效


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继续实行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沪财税[2014]7号,现就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关税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可自行或委托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审批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上海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申请表(扣缴义务人专用)》(附件1)或《上海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申请表(自行申报纳税人专用)》(附件2);
(二)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三)经国家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和民政部门认定出具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对经批准减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如申报信息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按本公告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文书。
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法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其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375元(含)以下的,据实免征;375元以上的,定额减征375元。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可按不同的纳税期限确定当期减征定额。

【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