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修订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管理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提高退(免)税服务质量,方便东莞市出口企业开展出口货物单证备案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制定了《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管理要求的公告》,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0月17日
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第十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发生拒绝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调整为四类。一类、二类出口企业不配合税务机关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以及未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免)税凭证及备案单证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调整为三类。
附件
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编号:
序 号 |
出口退税申报日期 |
出口货物报关单号码 |
合同 |
装货单类单证 |
海运提单类运输单据 |
备案 日期 |
备案单证 存放处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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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制表人(签字):企业财务负责人(签字): 制表日期:年月日(企业公章)
注:1.编号是指本份目录的物理序号,由出口企业自行编制。
2. 出口货物报关单号码是指18位的报关单号码。
3.“出口退税申报日期”和“备案日期”栏填到“月、日”。
4.“合同”、“装货单类单证”和“海运提单类运输单据”栏仅填写是否齐全即可,可以用“√”和“X”代表是否齐全。
5.“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应简要逐一标明每个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
6.备注栏可登记特殊事项。
关于《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管理要求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我市出口企业进一步理解和执行国家关于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管理要求,统一规范我市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管理工作,全面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通知
》(财税〔201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管理要求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目前,税务总局制定的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管理制度几经补充调整,内容渐趋完善,但政策分散于多个文件中,不利于日常执行贯彻。同时,由于当前社会发展迅速,海关部门已全面推行无纸化通关,出口企业普遍反映《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填写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检索条件与日常工作习惯有较大差距,无法取得出口货物装货单等实际问题。针对当前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政策较为零散的现状,我局决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通知
》(财税〔2012〕39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适用的主体和范围是什么?
《公告》适用于东莞市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及其他单位,以及各基层税收管理单位。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公告》明确了出口货物装货单可以用《通关无纸化出口放行通知书》替代问题。根据当前海关部门反映,出口货物装货单基本上已不再使用,物流企业仅在特殊情况下才开具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企业基本上反映目前已无法取得出口货物装货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
,以下简称“199号文”)附件1明确的相关内容,出口企业和我市基层分局基本上认可《通关无纸化出口放行通知书》可替代出口货物装货单,因此决定予以明确。
(二)《公告》明确了《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的具体格式和内容。根据当前出口企业普遍反映情况和海关部门已全面执行无纸化通关政策,出口货物装货单基本上不再使用的实际情况,同时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1月1日明确废止199号文的大部分条款,但是附件暂未废止,因此我局决定继续参考199号
文《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的基本内容和构架,重新制定适合当前我市实际情况的具有操作性的《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三)《公告》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开展出口货物单证备案检查采取方法的问题。针对不同的检查方法应注重的侧重点问题,明确了不同的方法对应的操作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基层税务机关在开展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管理工作中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