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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 【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6〕90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09-30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失效】一、《通知》第一条所列应当备案的单证,主要是按《合同法》要求或出口贸易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单证。考虑到有些企业备案单证名称等可能与《通知》规定的不尽一致,因此《通知》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描述了有关备案单证的含义、功能、作用等,各地可按此原则进行备案单证管理。对于出口企业如确实无法提供与《通知》规定一致备案单证的,可以提供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单证作为备案单证,但出口企业在进行首次单证备案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理由并提供有关单证的样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也可根据本地区出口企业实际情况,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