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继续实行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沪财税[201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第十八批)的通知》 ( 沪财发〔2018〕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的有关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的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的劳动所得,经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期限继续延长三年,即: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