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告【到期失效】
津政发[2017]3号
为进一步改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生活状况,推动我市和谐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通告如下: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二、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