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继续实行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财税〔2010〕10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第十七批)的通知》 ( 沪财法〔201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的有关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的劳动所得,经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期限继续延长三年,即: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的有关规定,“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三、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自2011年1月1日起提高至每年最多减征3600元。
(一)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其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3600元(含)以下的,据实免征;36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3600元。
(二)采用其他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其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