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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充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充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省、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 川医保规〔2020〕1号)要求,结合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阶段性减征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现将《南充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对阶段性减征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落实情况、取得成效及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或重大事项,请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报告。

联系人:李小梅,电话:0817-2153960。


南充市医疗保障局           南充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0日


南充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实施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省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 川医保规〔2020〕1号)要求,结合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运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对象  在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 实施期限  本次减征期限为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共计5个月,仅指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2月至6月的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于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医疗保险费,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第四条 实施范围  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即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由7.2%调整为3.6%,缴费基数不变。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0.7%和职工个人的缴费费率2%不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征收的费率由9.9%调整为6.3%。

第五条  个人权益记录 减征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减征期间职工的个人权益不受影响,参保职工的个人账户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减征前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划入。减征单位同时执行缓缴政策的,职工的个人账户在足额补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减征前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划入。

第六条  办理程序 (一)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减征政策厘清减征对象,对管理的参保单位类型在信息系统中进行准确标识。

1. 在南充医保qq群中下载《参保单位基本信息明细表》、GB32100-2015《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及《单位类型编码规则及补充规定》。

2. 在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网站注册,网站地址:https://www.cods.org.cn/,注册后录入单位名称查询,查询结果与《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和《单位类型编码规则及补充规定》进行对比,对单位类型有误的协调当地社保部门进行修改。对界定单位类型存在困难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核定。

(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协调人社部门做好征收系统调改和费率参数设置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减半征收。

第七条 已征费款处理  符合减半征收条件的单位已经缴纳了2020年2、3月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各级医保部门要协调人社部门做好抵扣处理。

第八条 基金管理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减征范围和减征时限,要加强医保基金管理,及时拨付医保待遇支出,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长期平衡。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在减征期限结束后废止。


关于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待遇保障与政策法规科     日期:2020-03-18


    一、实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按照四川省医保局、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 川医保规〔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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