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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半征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的通知【到期失效】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半征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的通知【到期失效】

成医保发〔2020〕13号


各区(市)县医保局、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复工复产,根据国家医保局等3部门《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 医保发〔2020〕6号),省医保局等3部门《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 川医保规〔2020〕1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实施阶段性减征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减征对象

减征对象为各类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减征期间及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