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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人社发[202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管委会、内江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 川人社发〔2020〕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缓缴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按《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内人社发〔2020〕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对缓缴的个人账户部分不计息。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缓缴到期后,参保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及时补缴所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之前的欠费不得纳入缓缴范围。参保单位提出缓缴申请,报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执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月25日前(节假日提前),将申请缓缴企业情况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备。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是党中央、国务院应对疫情支持经济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充分认识到做好社会保险工作就是社会减振器和民生安全网的作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确保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吃透政策,大力宣传。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政策精神实质,吃透、吃准政策,精准实施政策,不得自行出台社会保险费的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并做好风险防控。相关部门要在门户网站开设“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专栏,集中发布相关政策、解读和操作问答。并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做好政策解读,充分利用服务热线以及微信、短信等方式及时解读政策,确保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应知尽知。要加强对干部的业务培训,确保一线干部尤其是服务热线的坐席人员、缴费窗口的操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政策,为参保单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三)畅通信息,强化配合。

  各级各部门要主动履职尽责,加强协作配合,加大信息共享力度,进行大数据比对,推动政策落地见效。在减免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制订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及时处理,确保社会稳定。

  附件: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


内江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0-03-18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印发了《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发〔2020〕7号),对企业缴纳养老、失业、工伤等三项社会保险费实施阶段性减免。为便于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广大参保企业和职工准确理解政策,尽快将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落地落实,现就我市相关问题宣传解读如下。

  一、出台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意义是什么?

  出台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通过减免企业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能够切实缓解企业当前生产经营困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支持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免征社会保险费的对象、范围、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免征对象: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免征范围:三项社会保险费中的单位缴费部分

  免征时限:2020年2月至6月(共5个月)。

  举例:如某中小微企业每月应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共计10万元,其中单位应缴7万元、职工应缴3万元。免征期间,单位每月应缴的7万元不再缴纳,职工每月应缴的3万元由单位代扣代缴并足额缴纳。执行5个月免征政策,共为单位累计减负35万元(仅作举例参考,具体以实际为准,下同)。

  三、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对象、范围、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减半征收对象: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减半征收范围:三项社会保险费中的单位缴费部分。

  减半征收时限:2020年2月至4月(共3个月)。

  举例:如某大型企业每月应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共计100万元,其中单位每月应缴70万元、职工每月应缴30万元。减半征收期间,单位每月应缴由原来70万元减少至只缴35万元,职工每月应缴的30万元由单位代扣代缴并足额缴纳。执行3个月减半征收政策,共为单位累计减负105万元。

  四、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对象、范围、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缓缴对象: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

  缓缴范围:缓缴期限内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之前的欠费不得纳入缓缴范围。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也可同时缓缴减免政策期间用人单位应代扣代缴但尚未代扣代缴的个人缴费部分。

  缓缴期限: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

  举例: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某参保单位,按有关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由于缓缴期限原则上最长6个月,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若2020年5月申请缓缴,则缓缴期限最长至2020年10月;若2020年7月申请缓缴,则缓缴期限最长至2020年12月;若2020年9月申请缓缴,则缓缴期限最长至2020年12月。

  五、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免征社会保险费政策?

  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属地社保经办机构以单位方式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中小微企业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

  六、参保单位如何办理减免社会保险费?

  符合减免政策的,参保单位无需提交减免申请,只需按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正常申报费款所属期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等即可;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的划型类型准确确定减免金额,并推送参保单位执行减免政策后的征收计划。

  七、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