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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医疗保障局 牡丹江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牡丹江医疗保障局 牡丹江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全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按照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 黑医保发〔2020〕13 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减征范围

  牡丹江市统筹区域内(含6个县、市)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参保缴费单位,均执行阶段性减征政策。

  二、减征政策

  自2020年2月起,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含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商保险费)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2020年2月至4月),不得延后执行。实施减征期间,职工个人缴费及个人账户划入政策不变。

  三、工作要求

  (一)确保减征政策落实到位。全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层层压实责任,妥善处理减征政策各类问题,不得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确保减征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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