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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医疗保障局佳木斯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佳木斯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佳木斯市医疗保障局佳木斯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佳木斯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参保企业:

按照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 黑医保发〔2020〕13 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市政府同意,对全市参加职工医保的企业单位缴费部分实行阶段性减半征收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起,对市区及各县(市)职工医保参保企业单位缴费部分实行5个月减半征收政策,职工个人缴费不变,实行统帐结合参保企业划入职工个人帐户比例不变。

二、对已经缴纳2月份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减征政策顺延1个月。对已经缴纳全年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企业,退返费用,重新按减征政策核定缴费。

三、疫情期间参保企业缓缴政策继续执行,缓缴期至4月30日,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各县(市)医保部门要完善经办管理服务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