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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医疗保障局鹤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关于实施阶段性减征和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的通知

 鹤岗市医疗保障局鹤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关于实施阶段性减征和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全市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缓解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冲击和影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 医保发〔2020〕6号)和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 黑医保发〔2020〕13 号)要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现就我市实施阶段性减征和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减征政策

(一)本市统筹区城内己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参保缴费单位,均可按规定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阶段性减征政策覆盖范围。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自2020年2月起,所涉及的单位缴费部分在现行缴费费率标准(6.5%)基础上统一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时限为5个月,减征政策执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参保单位执行减征政策期间,参保人员各项医疗保障待遇不受影响。参保单位涉及减征政策实施前所欠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纳入减征政策范围。

(二)参保单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阶段性减征政策期间,已按现行缴费费率标准完成当期缴费的,由当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重新核定缴费计划,涉及减征部分的缴费余额,可根据参保单位意愿选择直接冲抵减征期内以后月份的单位缴费。参保单位已完成全年缴费或实际缴费已超出减征期限的,经当地税务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核准后,涉及减征部分的缴费余额,可按规定程序为其直接办理批量退费并履行告知义务。涉及上述相关业务,参保单位不再另行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二、缓缴政策

    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阶段性减征政策的参保单位,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暂无法实现正常缴费的企业,依据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税务局、卫健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救治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医保发〔2020〕7号)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按规定程序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缓缴登记,经核准备案后可按规定同时享受企业延期缴费政策。参保单位执行缓缴政策期间,参保人员各项医疗保障待遇不受影响,缓缴政策执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缓缴期满后,参保单位涉及缓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应予以一次性补齐。

三、工作要求

(一)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阶段性减征和缓缴政策,是党和国家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采取的又一重大举措,全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履职尽责,主动作为,牢固树立为民服务宗旨,助力经济建设和企业发展。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工作责任,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有关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全市各级医疗保障和税务部门及业务经办机构,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需要,抓紧完善信息系统和业务平台功能,精心筹划,超前运作,优化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