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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汕医保〔2020〕31号
各区县医保分局、财政局、税务局,市社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 医保发〔2020〕6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 粤人社发〔2020〕58号),纾解企业困难,助力复工复产,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就我市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现印发施行。

一、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2020年2月至6月,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执行减半征收,减半征收期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按现行费率的50%征收。

二、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对象范围。在我市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对象,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减征对象。

减半征收范围仅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包括生育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半征收政策。

三、阶段性减征期间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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