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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意见的通知

惠州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17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大亚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恺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各分局,各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单位:

现将《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意见的通知》 ( 粤医保函〔2020〕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省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阶段性减征职工医疗保险费实施时间为2020年2月至6月,适用减半征收政策的用人单位,按照我市目前的费率(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6.5%、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2%)进行减半征收。

 

附件: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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