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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市区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金政发〔2012〕8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月19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3〕2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金政办发〔2024〕6号规定,全文废止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 国发〔200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若干意见》 ( 浙政发〔2012〕3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促进二、三产业协调发展,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市区工业项目用地出让管理,科学设置项目准入门槛
  (一)严格执行工业项目用地产业准入制度和投入产出标准。严把项目准入关,新出让工业用地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禁向淘汰类工业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供地。对新增项目建立分级"联评联审"制度,由经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新引进项目的产业政策、投资规模、产出密度、能耗排放等进行审核把关,并落实项目实施的考核责任。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其投入产出规模原则上要求投资额1亿元以上,年产值2亿元以上,投资强度300万元/亩以上,达产后年税收10万元/亩以上。高新技术、高成长性、高产出效益的项目投资规模可适当放宽。
  (二)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地价调控。挂牌出让工业用地的底价原则上不得低于各地最低限价标准,其中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25万元/亩、金东经济开发区23万元/亩、金西经济开发区16.8万元/亩、金东新城区30万元/亩、婺城新城区20万元/亩,确需以低于最低限价标准出让的地块,须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同意。各开发区(园区)要在出让工业用地时,探索实行拍卖出让,引进价格竞争机制,引导企业节约用地。根据不同行业工业项目的产业周期,可实行工业用地区别年限出让制度和相应地价。
  二、开展工业项目用地清闲促产,大力实施闲置低效土地二次开发
  (三)合理确定低效利用建设用地范围。按照有利于优化建设用地空间布局、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原则,确定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成区范围内,下列土地可列入二次开发范围:城乡规划确定的"退二进三"产业用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安全生产、环保要求等的产业用地;建设用地利用强度明显低于节约集约用地控制指标标准的产业用地;布局散乱、条件落后,城乡规划确定需要改造的旧住宅区、城中村用地;经市、区政府和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认定为低效利用的其他建设用地等。
  (四)制定闲置低效建设用地二次开发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婺城区、金东区政府及金华市区范围内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在摸清闲置低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