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若干意见
浙政发〔2012〕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资源节约优先战略,切实推进我省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产业转型升级,实现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保障经济加快发展、高质量发展,确保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转变用地观,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按照“范围明确、运行封闭、程序严格、监管有力、结果可控”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实现挖潜低效利用土地、优化城镇用地布局、保障服务业用地需求、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在按市场化运作的同时,发挥政府组织、引导和监管职能,充分调动政府、集体、建设用地原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各方广泛参与,实现多方共赢,确保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
  统筹规划,有序推进。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等,科学制订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实施方案,严格限定实施范围和对象,经批准后规范有序推进。
  产权明晰,保障权益。调查摸清低效利用建设用地现状和产权登记情况,正确处理二次开发过程中的法律、经济关系,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正确把握二次开发中的土地处置政策,做到政策统一、程序规范、管理严格、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节约集约,提高效率。通过市场运作和公开透明的方式强化市场配置土地资源,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提高土地利用强度和效率,实现节约集约用地。
  二、积极稳妥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
  (三)按照有利于优化建设用地空间布局、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原则,确定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成区范围内,下列土地可列入二次开发范围:城乡规划确定的“退二进三”产业用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安全生产、环保要求等的产业用地;建设用地利用强度明显低于节约集约用地控制指标标准的产业用地;布局散乱、条件落后,城乡规划确定需要改造的旧住宅区、城中村用地;经市县政府认定为低效利用的其他建设用地等。
  上述列入二次开发范围的低效利用建设用地,未取得合法建设用地手续或者存在违法用地的,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到位、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二次开发。
  (四)开展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要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认真做好低效利用建设用地的调查摸底工作,建立低效利用建设用地项目基础数据库,并进行上图、列表、造册。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科学制订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实施方案,编制年度实施计划,稳妥有序推进二次开发工作。
  (五)列入二次开发年度实施计划的区域或具体地块,申请二次开发的单位和个人需编制具体开发方案,经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经信等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县政府批准实施。
  (六)对各地在开展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工作中遇到的带有普遍性的政策性、法律性难题,省国土资源厅要抓紧提出解决方案,报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后,选择若干市县开展试点,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实施。
  三、采用多种方式开展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
  (七)协商收回。对企业因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无法按照原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开发的产业用地,市县政府可采取协商收回土地使用权后,依法重新组织土地使用权出让。
  (八)鼓励流转。对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投入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