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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市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市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金政办发〔2014〕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7〕3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9〕27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月19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3〕21号)规定,全文废止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加快市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日

  关于加快市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加快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高地下空间的综合利用效率和整体防护能力,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 ( 浙政发〔2011〕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浙政发〔201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适用于市区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立体空间,包括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结建地下空间”)和单独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空间”)。
  第二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坚持“科学规划、公共优先,市场导向、综合利用”原则,按照“竖向空间分层开发、横向空间互连互通、地上地下有机融合”要求,优先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依法兼顾人防工程需要,弥补延伸城市地面功能,深度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充分发挥城市地下空间的战略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三条  科学编制城市新城区、重点区块等区域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统筹地下各类设施建设。鼓励利用城市公共广场绿地、学校操场、坡地山地等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商业服务、物流仓储和人防避灾等设施。鼓励轨道交通站点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城市交通重要路口建设地下过街通道,城市重点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综合管廊。鼓励新建建筑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已建建筑修建地下空间用于停车等功能。老城区地下空间一般不作为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开发利用。鼓励探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
   第四条  鼓励通过“规划统筹、联建统筹、协议统筹”等方式,统一规划、集中联建、互连互通城市连片开发区域的地下空间。鼓励相邻建设单位达成互连互通协议,修建地下通道,连通地下空间。先建单位应当按照专业规范预留地下互连互通工程接口,施工至项目用地红线或者用地规划条件明确的连通接口位置;后建单位应当履行互连互通工程后续连通义务。互连互通地下公共通道可按1:1折抵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
  第五条  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投融资机制,鼓励采用单独开发、合作开发、租赁开发等方式,投资建设地下商业街、大型地下综合体和其他地下工程。按照“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原则,保障投资主体地下空间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经营权、受益权、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