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3〕2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至第十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对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至第十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7年第二批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至第十条失效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近期,各地反映在执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政策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0〕25号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5号令)、《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1999〕273号
)、《
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
信部联产[2002]86号
)的精神,经研究,现将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不涉及著作权转让的软件销售或转让业务,一律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且涉及著作权转让的软件销售或转让业务,不征收增值税。对未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的软件转让或转让时不能提供著作权同时转让的书面合同的,应按销售软件产品对待,征收增值税。
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应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确认。
纳税人对已购软件的用户进行升级而收取的费用,不征收增值税,对升级后再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或生产且享有著作权的软件产品,可按
财税〔2000〕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