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3月1日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附件3《部分条款失效的资源税规范性文件目录(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文)》失效
》及其实施细则
等制发的资源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出全文废止规范性文件5件,部分条款失效规范性文件1件,现予以公布(具体目录见附件)。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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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的资源税规范性文件目录(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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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发文机关 |
发文日期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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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
1995年11月21日 |
〔1995〕财税政33号、 浙地税一〔1995〕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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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
2016年7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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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 |
2016年7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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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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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的资源税规范性文件目录(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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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发文机关 |
发文日期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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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
1998年7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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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
2016年7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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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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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条款失效的资源税规范性文件目录(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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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发文机关 |
发文日期 |
文号 |
失效废止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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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
2006年12月28日 |
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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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同时废止。 为确保资源税法顺利实施,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或单独制定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0年第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2020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 (2020年第14号
)等配套文件。为切实做好新旧政策的有效衔接,我局会同省财政厅对过去两部门及单独制发的资源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6件。新法实施后,相关规定已失效,应予以全文或部分条款公告废止失效。
》及其实施细则
等制定的,已与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及和总局公告的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资源税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