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浙江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21〕7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 ( 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目录清单》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是党、国家、军队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自觉落实《
意见》精神,主动履行服务优抚对象、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职责,全力抓好本系统优待工作任务的有效落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行政主导、军地合力共为、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联动机制,形成统筹推进、分工负责、齐抓共建的优待工作格局。加强相关经费列支,对优惠项目给予补贴,保障优待工作有序有力推进。
二、严密组织实施。各级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要发挥组织和督导作用,强化跟踪问效、情况通报和惩戒激励措施,推动优待工作落地见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协调和统筹安排,及时研究解决优待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把优待政策落实情况作为双拥模范城(县、区)、模范单位和个人评选的重要条件。各地要及时研究制定本地区优待目录清单落实举措,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标准、细化举措,全面提高优抚对象优待工作水平。
三、强化教育引导。深入宣传国家优待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引导优抚对象充分认识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合理确立政策预期,依法依规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大力宣扬优秀优抚对象先进事迹,引导退役军人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和过硬作风,积极为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作贡献。加强爱国拥军和国防教育,动员社会各界自觉拥军优属,营造爱国拥军、尊重优抚对象浓厚社会氛围,推动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目录清单》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另行公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政策解读
日期: 2022- 02- 21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2020年1月9日,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印发《
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 ( 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以下简称《意见》);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以下简称《退役军人保障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对相关优待政策进行了明确。
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扎实做好我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2021年4月以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研究起草《浙江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广泛开展调研论证,多方征求意见建议,形成征求意见稿。在此基础上,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于2021年7月分别征求32家省直、部属单位和省军区相关部门以及11个设区市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于同年8月和10月再次征求省级相关部门和各设区市意见,11月在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网站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按照充实、细化、管用原则,形成《目录清单》,报请省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7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实施浙江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的通知》,并明确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布《目录清单》。
二、我省基本优待清单范围
《目录清单》参照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
意见》,坚持现役与退役衔接、优待与贡献匹配的指导思想,围绕优化服务保障、充实对应政策、解决实际问题、明确单位责任、确保有效衔接的基本工作思路,分别对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残疾军人、退役军人及“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5类人员优待项目进行明确,涵盖荣誉激励、生活养老、医疗住房、教育就业、文旅交通、法律服务和其他社会优待等多方面内容。《目录清单》共181条,其中,沿用和优化国家优待目录110条、新增71条,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关心关爱、尊重尊崇,对于进一步营造拥军优属社会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三、我省基本优待清单主要特点
《目录清单》是在全面贯彻《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