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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全文废止】

金华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全文废止】
金华市政府令第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9〕27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2〕25号规定,自2022年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3〕21号)规定,全文废止

《金华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已经2014年9月4日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9月12日起施行。

  市长  暨军民                     
  2014年9月12日

  金华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金华市区(婺城区、金东区行政区域范围)实施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征收与补偿的(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是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组成部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程序合法、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金华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区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以下简称征收人)。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管房屋征收与补偿监督和管理工作;市、区发展和改革、公安、监察、财政、住房建设、城乡规划、审计、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 被征收范围内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收执行人,承担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征收人应当依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应当服从国家发展和建设的需要,在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八条 征收人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辖区范围内房屋征收工作计划。
  第九条 在作出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前,应当按照《金华市重大决策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就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化解措施和应急预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应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征收范围确定后,由征收执行人发布《征收告知书》。自告知书发布之日起,相关部门依法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三)审批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四)办理户口的迁入,但因出生、婚姻、回国、军人退伍转业、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刑满释放等原因符合户口迁入政策的除外;
  (五)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六)转移房屋所有权或宅基地使用权;
  (七)按规定应当暂停办理的其他事项。
  征收执行人应当将上述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不超过12个月。确因需要,可再延期12个月。
  第十一条 《征收告知书》发布后,被征收人应当按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和地点,持有效权属证明材料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登记。征收执行人应当会同村(居)委会对征收范围内的宅基地及房屋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经被征收人确认后,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征收执行人根据调查确认情况拟定《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方案应当明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范围、标准、形式,补偿资金的预算和落实,安置用房和宅基地安置用地的安排等。
  征收执行人应当就《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询相关权利人意见。被征收人申请听证的,应在《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征收执行人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征收执行人应根据征求意见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完善《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并按土地征收程序组卷报批。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用地批准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需载明房屋征收与补偿内容。
  第十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被征收的房屋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根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和本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收房屋坐落地址、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基本情况;
  (二)补偿方式;
  (三)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四)搬迁期限、过渡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处理方式;
  (七)其他事项。
  实行宅基地安置的,应明确宅基地安置的位置、土地性质、面积、时间、相关手续等;实行公寓式安置的,应明确安置房屋的地点、土地性质、建筑面积、交付时间、安置房屋的价款及结算方式等;实行货币安置的,应明确补偿金额、支付方式和时间等。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应按《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房屋。被征收人已依法得到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不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房屋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被征收人限期交出土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被征收人限期交出土地的,应当出具行政决定书。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搬迁的,经催告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征收执行人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档案应当包括:征收告知书、调查结果、听证情况、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公告张贴情况、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及其结算资料等。

  第三章  住宅补偿

  第十八条 征收范围内的以下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和构筑物,予以补偿:
  (一)权属合法的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构筑物;
  (二)未计入权属资料的地下室、技术层、屋顶楼梯间、坡屋顶、室外楼梯等。
  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住宅的附属物、构筑物不计入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按评估价予以相应补偿。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可补偿面积,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房产证、土地证已载明合法建筑面积的,以该有效权属资料载明的合法建筑面积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房产证、土地证未载明合法建筑面积,但载明合法建筑占地面积和建筑层次的,按合法建筑占地面积和建筑层次计算建筑面积;
  (三)被征收房屋无房产证、土地证的,以有效建房审批资料批准的建筑占地面积结合批准的建筑层次计算建筑面积;
  (四)对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或由于历史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已建房,但未办理有效权属资料的,由国土资源、住房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和认定。
  第二十条 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由具备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建造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评估机构的选择由双方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
  评估结果应予以公示。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一条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可参照《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向被征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