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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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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5日

  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共金华市委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市委〔2013〕43号),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市区二环路以内,村集体农用地全部或基本被征收(人均耕地低于0.2亩),但土地权属、房屋建设、村(居)民安置仍保持农村集体模式的村(社区)。对于二环路以外涉及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块开发建设需整体搬迁的村(社区),经批准也可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和“公寓式安置、小区化建设”的模式,整合土地资源,进行统一安置。
  第三条 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研究制定市区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性政策,协调解决市区城中村改造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城改办)负责市区城中村改造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完善政策体系等工作。
  市农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行政执法局、市人防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中村改造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区政府、管委会)是本辖区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全力推进本辖区城中村改造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设立的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各区、管委会建管中心),是本辖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城中村改造项目立项、融资、资金平衡、安置小区建设管理等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改办的指导。
  各乡镇(街道)是本辖区城中村改造的工作主体,负责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土地征收、拆迁补偿、社会稳定等工作。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区联动,统一政策、协调推进,规划引导、试点先行,依法行政、阳光改造”的基本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村级(社区,下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
  城中村改造工作与“撤村建居”改制工作同步进行,有效推动农村向社区转变,农民向市民转变。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市政府下达的目标计划,制定城中村改造三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下列次序确定优先安置的村(社区):
  (一)重点工程项目涉及需搬迁的村(社区);
  (二)城市建设规划即将开发建设的村(社区);
  (三)其他列入城中村改造规划范围的村(社区)。
  第七条 市规划部门会同各区政府、管委会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用于指导城中村改造和安置小区规划。
  第八条 各区、管委会建管中心向规划部门申请安置小区项目规划条件。规划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以及项目具体情况,核定规划条件。
  安置小区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应严格控制,一般用于建设高层、小高层公寓,容积率原则上控制在2.0—2.8。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容积率的,经市城改办、市规划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市规划部门会同各区政府、管委会,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结合住宅区片公共服务中心规划,统筹安排产业发展用地。
  第十条 城中村改造规划要做好遗存保护,允许符合要求的建筑物迁入安置小区,以传承乡村历史文化。
  第十一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必须加快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建设,逐步建成一批规模适度、配套齐全的安置小区,尽量做到“以房等人”。安置小区可以委托国有全资或控股公司作为业主单位实施建设,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信誉好、业绩优的建设单位进行代建。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城中村改造安置小区建设应当重点服务、优先安排,实行绿色通道。
  第十三条 安置小区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等,应依法办理相关许可等手续,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三章 改造安置政策

  第十四条 安置对象
  城中村改造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安置对象包括:
  (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有登记在册成员;
  (二)服兵役前属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兵、士官;
  (三)入学前属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四)服刑前属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正在改造人员。
  安置对象以城中村改造方案批准之日实有登记在册的户籍人口为依据,安置户以原农民私人建房审批户为基数,经公示后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核实确认。
  第十五条 安置方式与标准
  城中村改造安置分为公寓式安置(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下同)、货币安置两种方式,由安置对象自愿选择。
  (一)公寓式安置标准:以人均住宅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为基准,最高不超过1:4.3(每户限额占地面积与公寓式安置房建筑面积之比)确定公寓式安置房建筑面积;
  (二)货币安置标准:按现有合法建筑重置价格1:3的标准给予补偿。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法的所有用房一律采用货币安置,按现有合法建筑重置价格1:3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公寓式安置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由各区、管委会建管中心按国有出让土地评估价的5%补交土地出让金后,转为国有出让土地。
  第十七条 产业发展用地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城中村改造批准之日实有登记在册的户籍人口为依据,按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安排产业发展用地,用途为商业、服务业;鼓励选择工业用地性质的产业发展用地,可按商业用地的2倍折算成工业用地面积,且人均产业发展用地(工业用地性质)最高不超过40平方米。产业发展用地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按集约的要求,跨区域统筹安排。产业发展用地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已享受过“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