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月14日《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人社发〔2020〕3号
)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和部分条款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金人社发〔2020〕91号
)规定,
部分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内容 |
修改后条款内容 |
第五条第二款 建筑施工企业申报的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自申报核定次日起生效。因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增加或调用的从业人员,其在15日之内发生工伤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申请工伤认定的同时……。 第八条第三款 五级至十级工伤从业人员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提出与建筑施工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
第五条第二款 建筑施工企业申报的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自申报核定次日起生效。 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删除。 第八条第三款 五级至十级工伤从业人员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提出与建筑施工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建筑施工企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
市区各建筑施工单位:
附件1
建设工程项目代缴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协议
项目名称:
施工地点:
总承包单位(甲方):
分包单位(乙方):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建筑施工企业中,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应是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法人主体。在现阶段,为保障建筑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合法权益,实现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相关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企业的从业人员全员参保的目标,根据金
〔2008〕 号文的规定,乙方同意由甲方在开工前统一代缴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
甲方在开工前已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与甲方签订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分包企业,代缴了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金社保工字 号)。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8
金华市区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明细表
补偿类型 |
一次性享受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后期的医疗费和辅助器具费等) |
一次性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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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补助金* |
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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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伤残待遇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1级 |
工伤发生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 |
16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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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级 |
14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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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级 |
12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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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级 |
10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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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
5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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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发生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 |
16个月 |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劳动关系后,由所在单位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
60个月 |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能享受该项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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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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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个月 |
50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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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
7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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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月 |
20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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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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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月 |
1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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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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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月 |
8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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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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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 |
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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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待遇 |
工资不低于统筹地最低工资标准,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按所住医院的护工工资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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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辅助器具费*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辅助器具的,配置辅助器具费用按《辅助器具限额表》标准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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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费* |
在医疗机构治疗工伤伤害部位的医疗费,按《浙江省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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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待遇 |
丧葬补助金* |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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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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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40% |
应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规定》条件的供养亲属,核定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子女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一次性计发到75岁,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最高计发20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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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供养亲属: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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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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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费* |
在医疗机构抢救治疗的医疗费,按《浙江省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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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4〕140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浙劳社厅字〔2004〕294号)。 2.带*的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