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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市区工伤保险和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市区工伤保险和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的通知
金政发〔2007〕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7〕3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9〕27号)规定,条款修订,

部分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第一条第一款  市区范围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依法为其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二条第一款  “各有关部门必须将用人单位是否为职工办理参保、是否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企业等级评定、先进评选、优惠政策享受的重要依据。

  第一条第一款 市区范围内所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其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删除第一条第一款第(三)点。

  第二条第一款 删除各有关部门必须将用人单位是否为职工办理参保、是否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企业等级评定、先进评选、优惠政策享受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中的地税”“地方税务部门分别改成税务”“税务部门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规定,条款修订,

部分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第一条第五款 建筑施工企业在市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的,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在开工前按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0.11%(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1%作为工资总额,按1%的工伤保险费率计算),一次性向市地税部门为全部农民工及其他未参保人员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已开工的按时间进度折算),并凭地税部门出具的缴费凭证及相关资料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报送参加工伤保险职工花名册,并自申报次日起生效。工伤赔偿的本人工资标准,采用与职业技术资格等级挂钩的办法确定,职业技术资格等级分初级工(含普工、杂工)、中级工和高级工三个等级,其月工资分别按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确定。建设部门应将工伤保险费缴费完税凭证和《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证》作为安全生产监督许可备案审查内容之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直接记入工程成本,在工程预算中单独列支,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其它事项按市区工伤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第一条第五款 建筑施工企业在市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的,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在开工前按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0.11%(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1%作为工资总额,按1%的工伤保险费率计算),一次性向市地税部门为全部农民工及其他未参保人员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已开工的按时间进度折算),并凭地税部门出具的缴费凭证及相关资料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报送参加工伤保险职工花名册,并自申报次日起生效。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无法明确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确定为按金华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建设部门应将工伤保险费缴费完税凭证和《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证》作为安全生产监督许可备案审查内容之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直接记入工程成本,在工程预算中单独列支,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其它事项按市区工伤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3〕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加快实现工伤保险基本全覆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浙政发〔2006〕4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4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精神,现就全面推进市区工伤保险和加强社会保险费监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工伤保险
市区范围内所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其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一)社会保险费已实行“五费合征”的用人单位,必须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计费依据缴纳工伤保险费,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
(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参保范围、计费依据、缴费费率等按市劳动保障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浙江省劳动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金市劳〔2007〕13号)规定执行。
(三)未列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党政机关,有关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等,其临时聘用人员可通过劳动事务代理等中介机构参加工伤保险。
(四)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应在本通知实施1个月内为雇工申报参加工伤保险,逾期不报的,按照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同步征收工伤保险费。个体工商户在参加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可以单独为全部雇工申报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按所属行业确定,并按自然年度实行浮动。
(五)建筑施工企业在市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的,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在开工前按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0.11%(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1%作为工资总额,按1%的工伤保险费率计算),一次性向市地税部门为全部农民工及其他未参保人员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已开工的按时间进度折算),并凭地税部门出具的缴费凭证及相关资料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报送参加工伤保险职工花名册,并自申报次日起生效。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无法明确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确定为按金华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建设部门应将工伤保险费缴费完税凭证和《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证》作为安全生产监督许可备案审查内容之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直接记入工程成本,在工程预算中单独列支,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其它事项按市区工伤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六)矿山开采等高风险行业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在颁发许可证或者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前,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工伤保险未全覆盖的用人单位,暂停颁发相关许可证或延期办理许可证。
二、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
(一)实行部门联动,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源头监管。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市财政、税务、劳动保障、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必须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各有关部门必须将用人单位是否为职工办理参保、是否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企业等级评定、先进评选、优惠政策享受的重要依据。尤其是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把它作为“平安金华”建设的重要举措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推进扩面工作。劳动保障、税务等部门要完善工伤保险费征缴、参保登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支付等工作,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办事手续,提高服务质量。加大对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
(二)加强征缴管理,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检查。税务部门是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应切实履行征缴职能,加强社会保险费的日常征缴管理,防止漏报、少报社会保险费现象的发生,对拒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将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征缴情况纳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范围,将社会保险费日常管理和税务稽查相结合,实现与税收同征、同管、同查,进一步夯实缴费基数,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
(三)依法参保扩面,切实保障职工权益。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和社会责任,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大力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将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列入每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必检内容,并与企业劳动用工诚信等级评定相挂钩;将用人单位计费依据申报、参保情况作为重要的监督检查内容;对用人单位已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职工未及时参保的,要加强宣传教育,督促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做到应保尽保,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十月十三日

来源:金华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