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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免、抵、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免、抵、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5〕22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09-15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局、分局: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5]68号)的规定和市局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免、抵、退”税工作的实际,经研究,现对“免、抵、退”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政策部分

(一)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应转作内销计提销项税额的计算方法

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4]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5]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