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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5〕6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04-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下发后,一些地区询问逾期未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税收处理和申请延期申报退(免)税等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上述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还须按消费税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二、外贸企业对上述货物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