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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财税[2004]1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第一条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16年8月18日《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一)》 (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针对有关地区在执行出口退税政策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 ( 财税〔2003〕238号)第四条所述“……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是指:1在2002年3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 ( 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2在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21号令)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
不予退税的设备范围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1999〕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