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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7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配合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规范税制,经国务院批准,停止执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下列文件及条款同时废止:
(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1999〕171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4]116号)第一条;
(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范围的通知》 ( 财税[2006]61号
(四)《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111号
(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承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