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金政发〔2003〕45号
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和《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区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03〕10号)精神,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现就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范围、对象

  市区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核准后的被征地农民,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单位整体参加基本生活保障。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一)基金筹集。

  1、政府补贴资金。市区所有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由政府为其缴纳每人1.8万元养老保险费(已享受过留地政策的被征地农民,由村集体或个人缴纳)。

  2、个人缴费。由参保者本人或村集体向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整体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人1.8万元、1.5万元、1.2万元、0.8万元四档,由参保者本人或村集体自行决定。被征地农民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原则上一次性缴清。对个别经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分3年缴清,缓缴部分按一年期银行同期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