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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枣庄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枣庄市普惠托育机构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枣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枣庄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枣庄市普惠托育机构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枣卫发〔2022〕3号



各区(市)卫生健康局、财政局,枣庄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财政局:

现将《枣庄市普惠托育机构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胡宾宾   孔令权

联系电话:3339832  3166006



枣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枣庄市财政局

2022年7月5日

枣庄市普惠托育机构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托育机构管理行为,支持托育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提升托育机构服务能力,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 枣政办发〔2020〕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坚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公益性、普惠性原则,通过实行工作考核基础上的公共财政补助政策,扶持普惠托育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满足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保障婴幼儿健康成长。

二、补助范围和条件

(一)具备办托条件且经本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并及时、准确录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备案半年以上。

(二)根据《关于印发<枣庄市市级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评审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文件要求,向区(市)卫生健康部门提出市级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评审申请,经市专家组复审,评分标准80分(含)以上。

(三)未成功申请过本实施办法资金补助。

(四)近年来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不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三、补助数量及标准

(一)补助数量。每年在全市范围内,依据《工作方案》对申请补助资金的备案托育机构,按照机构自评、区级初审、市级复审的程序进行评审,对综合评审结果为前6名的机构予以资金补助。

(二)补助标准。备案托位数15至49个的,补助3万元;备案托位数50至79个的,补助5万元;备案托位数80个以上的,补助7万元。

四、补助拨付程序

(一)资金申请。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要于每年9月20日前向辖区镇(街)、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补助,并按要求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备案托育机构基本情况表

2.备案托育机构资金补助申请表

3.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由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供纸质材料(盖章)一式2份,统一使用A4纸装订成册,同时报送电子文档。申请单位须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查实有虚假内容的,将纳入市卫生健康委“黑名单”管理,五年内取消申请补助资格。

(二)资金拨付。资金补助由市财政局负担,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复审评分结果,每年10月底前拨付到各备案托育机构。

五、资金管理

(一)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职工工资发放、培训、办托条件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要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对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的促进作用。

(二)各托育机构在申请补助资金、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方法骗取补助的,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依法追究机构法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因客观原因暂停营业的托育机构,不再给予补助。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枣庄市备案托育机构基本情况表

2.枣庄市备案托育机构资金补助审批表



专家解读:《枣庄市普惠托育机构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2-07-05 
枣庄市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科科长孔令权对《枣庄市普惠托育机构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政策梳理解读:

一、背景依据

婴幼儿照护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国家和民族未来,事关千万家庭健康福祉。202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2022年1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意见。新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保险、人才等支持措施,推动建立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制定出台《枣庄市普惠托育机构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将有力助推全面三孩政策实施,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增强家庭获得感、幸福感,促进社会和谐,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9〕15号)、《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2022年1月)、《山东省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9号)和《1.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