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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的通知

浙土资规〔2018〕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19〕8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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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 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 号)精神,充分发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源头管制作用,以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为原则,引导建设项目科学选址和合理核定用地规模,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用地预审阶段应重点对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和是否符合供地政策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不符合规划修改条件、用地规模超过土地使用标准(或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未开展节地评价、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不予通过用地预审,不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简化审查内容

用地预审阶段可不对补充耕地、标准农田占补(置换)和征地补偿费用安排情况进行审查,但建设单位必须承诺将补充耕地、标准农田置换、征地补偿、土地复垦、表土剥离等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地方人民政府应切实履行保护耕地的法定职责、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承诺督促落实。

用地预审阶段可不对建设项目是否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审查,但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调查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承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工作,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登记等。

简化的预审审查内容,后置至建设用地报批阶段审查。

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合法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三、加强项目用地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

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必须首先依据规划优化选址,尽可能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尽量不占或少占优质耕地。

报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或审批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 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 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不包括水库类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踏勘论证(含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选址论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的,论证前须报经省政府同意。其中,占用耕地35 公顷以下(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委托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踏勘论证,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市级踏勘论证办法,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执行。用地预审踏勘论证要对项目选址科学性和用地规模合理性严格论证,项目建设应严格控制在土地使用标准内。对

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还应重点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耕地的必要性和占用规模的合理性,是否避让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踏勘论证过程中应对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严格把关。对国家和地方已经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但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应按要求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同时需要开展踏勘论证和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可将踏勘论证和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合并开展,出具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报告。

四、加强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强化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查,建设项目必须依据规划布局确定选址,不得随意修改规划。属于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规划修改条件,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对修改规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说明,在用地预审阶段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并在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完成规划听证、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等工作。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还应按照法定程序,依据规划修改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的要求,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并对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做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和布局基本稳定。对省级公路网规划的省级高速公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先行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可受理其用地预审。在用地预审通过后,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重新申请用地预审。

五、加强用地预审报件标准化建设

报自然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收件并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复核意见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初审、复核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收件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初审、复核和上报工作。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自然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根据省政府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和省、市、县三级权力清单“八统一”精神,省国土资源厅对报省用地预审的材料目录、申请表格、市级初审/复核意见文本格式等进行了全面调整和细化优化,制定了详细的标准化模板(详见附件1-附件7),各地应按照本通知明确的最新清单、模板组卷报批。各地在审批过程中应按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企业投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办理流程的实施意见》(浙土资发〔2017〕25 号),积极落实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书联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超出有效期限的,需重新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不再办理延期手续。

本通知自2018 年12 月1 日起执行,有效期5 年。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 报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材料目录.docx

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docx

3.报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单位申请报告文本格式.docx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复核意见文本格式.docx

5.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格式.docx

6. 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况表.docx

7. 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情况表.docx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10月21日



附件 1


报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电子化格式

需纸质材料

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PDF文档

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PDF文档

3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初审/复核意见

PDF文档

4

建设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项目服务联系单、投资项目受理通知书、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者相关产业政策文件等)

PDF文档

5

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或备案项目申请报告的简本或初本(应包括节约集约用地章节)

PDF文档

6

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示意图(包含城市周边范围线)及其他相关图件

PDF文档

7

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及附图

PDF文档

8

建设项目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提供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PDF文档

9

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还需提供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TXT文档

10

需踏勘论证或节地评价的,应提供踏勘论证或节地报告、论证或评价意见及专家签到单

PDF文档

11

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及图件(不具备出具条件的可用选址意见坐标点替代)(审核转报的不需要向省厅提供)

PDF文档


附件 3


报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单位申请文本格式

**(项目建设单位)文件

****(文号)                           签发人:

SHAPE\* MERGEFORMAT
〔地质灾害和重要矿产资源压覆核实情况〕我单位已对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核实,本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不易发区/易发区,不压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我单位承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工作,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登记等工作。

五、 小结

综上,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68 号)规定,为确保项目按期推进,特向贵厅申请办理**项目用地预审手续,请给予审查批复。

联系人及电话:(姓名)         (电话)


(公章)       年    月    日


SHAPE\* MERGEFORMAT

**(项目建设单位)办公室/综合部   **年**月 **日印发

附件 4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复核意见文本格式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68 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 号)的规定,我局受理了**项目的建设用地预审申请,并对该项目用地进行了初审/复核审查,现将初审/复核意见报告如下:

(1)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建设依据〕该项目已列入**规划(文号)(如《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 年~2030 年)》、《国家中长期铁路网规划》等)/经**发展改革委(或省政府其他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文号)/同意立项(文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文号)。

/项目应由**部门审批(核准),符合受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范围(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需表述)。

〔项目建设意义〕项目建设对**具有重要意义。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

〔项目建设地点〕项目用地涉及**市**县(市、区)

(2)项目符合规划情况〔项目用地现状分类〕根据项目选址意见,该项目用地总规模**公顷,土地利用现状情况为农用地**公顷(耕地** 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公顷,其中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 公顷;标准农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围填海**公顷(或项目不涉及围填海)。改扩建项目表述为:该项目申请用地总面积**公顷,项目原有建设用地总面积**公顷,改扩建后新增用地面积**公顷,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公顷,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围填海** 公顷(或项目不涉及围填海)(注:预审不包括拆迁安置用地和三改用地)。

〔符合规划情形〕该项目用地符合**市**县(市、区)

**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列入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不符合规划情形〕该项目用地不符合**市**县(市、

区)**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已列入浙江省或** 市或**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涉及占用**市** 县(市、区)境内永久基本农田**公顷(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公顷),**县(市、区)已按规定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材料齐备。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真实、准确和合理,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符合“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区位基本稳定”的要求;** 项目属于《浙江省**规划》明确的省级高速公路,已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县(市、区)将在用地报批前完成规划修改听证、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等工作。

〔项目踏勘论证(节地评价)情况〕该项目占用耕地

**公顷(其中永久基本农田**公顷,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 公顷)按照有关要求,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市国土资源局于**月**日组织开展了踏勘论证/节地评价。

〔踏勘论证/节地评价后认为符合要求的情形〕通过踏勘论证,专家组认为项目建设方案符合供地政策和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用地选址和用地规模比较合理,规划修改方案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切实可行。

〔踏勘论证后对用地方案进行调整的情形〕经过踏勘论证,专家组认为**比较合理,但存在**等问题,建议对用地方案进行适当调整。按照踏勘论证意见,建设单位对**问题进行了处理,调整后的方案为**,符合**的要求。

(3)项目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情况

〔项目用地功能分区〕该项目总用地规模为**公顷,其中各功能分区用地面积分别为**(各功能分区面积情况以及与土地使用标准对比情况)。如该项目为工业项目,须按照《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或地方关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说明是否符合投资强度、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筑系数、绿地率、土地产出、土地税收等控制指标情况。

〔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情形〕该项目申请用地总面积和各功能分区用地面积均符合《**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该项目用地规模超过《**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或该类型项目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已由用地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审论证。专家组评审论证认为,该项目各用地功能分区和总规模用地合理,采用的工程技术比较先进可行,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并按要求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同意该项目申请用地预审。

(4)落实用地相关费用等情况

建设项目已按规定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标准农田置换、表土剥离等相关费用足额纳入项目工程概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占用示范区耕地的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三倍执行。我局将督促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在正式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复垦、标准农田置换和表土剥离有关工作。

该项目位于地质灾害不易发区/易发区,不压覆/压覆** 重要矿产资源,我局将督促项目单位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登记等。(5)关于其他问题的说明

对该项目是否属于重新预审等问题进行说明。

综上所述,我局建议同意通过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现将我局的初审/复核意见报上,请予审查。



附件 5


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格式


一、项目概况

〔项目建设依据〕该项目已列入**规划(文号),项目应由**部门审批(核准),符合受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范围。

〔项目建设意义〕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

〔项目建设地点〕项目用地涉及**市**县(市、区)。

(跨省项目,增加表述:该项目为跨省项目,涉及**、**、

**共**个省份)。

〔项目用地情况〕项目申请用地总面积**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永久基本农田**公顷,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

〔规划修改的原因〕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该项目符合**情形,可以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规划修改的原则和依据

〔规划修改原则〕规划修改应遵循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等原则。

〔规划修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相关规划及其他文件材料。

三、规划修改方案

〔规划修改总体情况及指标调整情况〕规划修改情况综述,并重点说明规划修改前后,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总规模、新增建设用地等规划控制指标调整情况。

〔土地用途区调整情况〕规划修改前后,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田区等用途区调整情况。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详细说明该项目不同选址选线方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比选情况、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实地踏勘论证情况,充分说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合理性〕说明重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拟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具体数量(包括水田面积)、平均质量等别、空间位置等情况。详细说明通过综合考虑建设成本、工程施工难易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同情况,选择项目选址选线拟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具体方案,明确经实地踏勘,该项目建设方案是否符合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是否采取工程、技术等措施,减少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充分说明用地选址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合理性。

〔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情况〕将实地踏勘论证后拟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用地范围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数据库套合进行分析,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详细说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具体规模(含水田面积)、图斑数量、平均质量等别、空间位置等基本情况。涉及占用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的,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详细说明城市周边具体规模(含水田面积)、图斑数量、平均质量等别等情况(详见附件 6),并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分布示意图(包含城市周边范围线)。

〔踏勘论证后认为符合要求的情形〕通过踏勘论证,认为项目建设方案符合供地政策和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用地选址和用地规模比较合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必要、合理,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切实可行。/〔踏勘论证后对用地方案进行调整的情况〕通过踏勘论证,认为**比较合理,但存在**等问题,建议对用地方案情况适当调整。按照踏勘论证意见,建设单位对**问题进行了处理,调整后的方案为**,符合**要求,用地选址和用地规模比较合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必要、合理,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切实可行。

〔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情况〕按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要求,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详细说明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含水田面积)、平均质量等别、空间位置等情况。补划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的,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详细说明城市周边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含水田面积)、平均质量等别、空间位置等情况(详见附件 7),并附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分布前后示意图(包含城市周边范围线),同时提交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电子版本)。若城市周围确实没有补划空间,需充分说明理由。

四、结论

明确提出重大建设项目规划修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是否必要、是否合理,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是否通过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论证审核,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是否可行;说明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程度,说明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后是否影响相关县级行政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补划后的永久基本农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上图入库,纳入法定保护任务。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处关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8-11-20
近日,为充分发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源头管制作用,以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为原则,引导建设项目科学选址和合理核定用地规模,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发布了《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起2018年12月1日执行。《通知》出台的背景和重点内容有哪些?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处就此进行了解读。

《通知》出台的背景

一、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严格耕地保护精神的必然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规定“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通过国土资源部用地预审”,对用地预审阶段优化项目选址,引导建设项目合理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期,自然资源部又下发了《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明确了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为保障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项目顺利报部通过用地预审,同时引导一般项目科学选址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急需制定加强我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各地在新形势下有序开展用地预审工作。

二、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是我省用地审批的客观需要。2013年以来,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简政放权”部署,我厅下发了《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将省政府土地审批权限陆续委托下放到51个县(市、区)审批。下放后对加快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度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因基层审批人员有限、业务水平参差不齐、重大项目工期紧迫等原因,基层对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选址的科学性和规模的合理性等把关不严,有些地方用地预审流于形式,导致后期建设用地报批出现诸多问题。特别是报自然资源部审批建设用地中表现更为突出:一些项目前期对选址选线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合理性论证审查不严,初步设计和用地报批时线位调整过大,报部审批用地过程需多次补正解释说明,甚至被自然资源部要求重新预审,严重影响工期进度,催生违法用地;一些项目因前期基层用地预审时规模控制不严,在后期用地报批中被自然资源部直接核减规模,批准的用地不能满足工程设计需要。因此,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为充分发挥用地预审的源头管控作用,严格保护耕地,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十分必要。

三、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深化“最多跑一次”的具体体现。2016年底,国土资源部修改完善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并配套制定了《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这次修改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到用地审批的全流程进行了梳理优化, 删减重复审查的内容,明确各环节审查的要点,提出地方实质性审查的要求,制定了新的标准化、格式化申报材料目录。为贯彻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的最新文件精神,落实各级审查职责,结合我省权力事项省市县三级“八统一”要求,确需尽快制定简便易行、可操作的规范性文件。

《通知》的重点内容

《通知》按照“明确定位、突出重点、减少重复、优化服务”的原则,通过去枝强干、调整时序、简化内容、优化流程等,提高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质量和效率。大家重点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审查重点。用地预审阶段应重点对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和是否符合供地政策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不符合规划修改条件、用地规模超过土地使用标准(或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且未开展节地评价、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不予通过用地预审,不得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用地预审阶段要加强项目用地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报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或审批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不包括水库类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踏勘论证(含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选址论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的,论证前须报经省政府同意。其中,占用耕地35公顷以下(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委托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踏勘论证,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对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还应重点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耕地的必要性和占用规模的合理性,是否避让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对国家和地方已经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但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应按要求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用地预审阶段要加强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建设项目必须依据规划布局确定选址,不得随意修改规划。属于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规划修改条件,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对修改规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说明,在用地预审阶段编制规划修改方案。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要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并对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省级公路网规划的省级高速公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先行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可受理其用地预审。在用地预审通过后,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重新申请用地预审。

(二)简化申报要求和审查内容。一是预审阶段审查土地规划和用地标准,不再对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和标准农田占补(置换)进行审查,相应审查延后至用地审批阶段。但预审阶段地方人民政府应切实履行保护耕地的法定职责、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必须承诺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标准农田占补(置换)、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承诺督促落实。二是用地预审环节不再要求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材料。相关材料不再作为用地预审申报要件,调整到用地报批阶段审查具体内容。三是用地预审环节简化了规划修改要件材料。属于《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情形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再要求提交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专家论证意见,只要求编制规划修改方案。但是,相关工作要在用地报批前完成。这个大大缩短用地预审组件时间。四是缩小了用地预审范围。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三)推进报件标准化,降低报件难度。根据省政府推进“最多跑一次”和省市县三级权力清单“八统一”精神,省国土资源厅对报省用地预审的材料目录、申请表格、设区市初审/复核意见文本格式等进行了全面调整和细化优化,制定了详细的标准化模板,各地应按照本通知明确的最新清单、模板组卷报批。

2018年10月22日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