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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若干意见
浙土资发〔2013〕7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浙政发〔2013〕19号),加快国土资源管理职能转变,提升服务水平,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改进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

(一)关于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核事项。

1.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包括城市分批次、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和撤销调整原建设用地批文盘活指标)农转用和土地征收省级审批权限,先委托下放给舟山市、海宁市、嘉善县、绍兴市柯桥区(原绍兴县)进行试点。在试点基础上,适时选择若干国土资源管理基础工作好、实施国家战略改革或省政府确定综合改革试点的市、县纳入试点范围。

2.调整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试点市部分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权限。对不涉及土地征收且农转用审批权限在设区市人民政府的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试点项目建设用地,由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设区市人民政府在批准试点项目建设用地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在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试点审批台账上及时登记核销。

3.报省审批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以及建设用地项目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涉及省国土资源厅、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对地类、权属审查职责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承担。

4.建设用地项目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涉及省国土资源厅对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审查职责由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承担。

5.报省审批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以及建设用地项目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涉及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确认事项,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负责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确认,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确认。

6.报省审批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以及建设用地项目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涉及的信访审查职责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承担。

(二)关于有条件建设区规划用途修改方案等事项。

县级中心城区有条件建设区规划用途修改方案和市、县、乡级新增建设用地规划预留指标落实方案审批先行委托给舟山市、海宁市、嘉善县、绍兴市柯桥区进行试点。其中舟山市下辖岱山县、嵊泗县中心城区有条件建设区规划用途修改方案和市、县、乡级新增建设用地规划预留指标落实方案审批权限委托给舟山市人民政府;海宁市、嘉善县中心城区有条件建设区规划用途调整修改方案和市、县、乡级新增建设用地规划预留指标落实方案审批权限委托给嘉兴市人民政府;海宁市、嘉善县、绍兴市柯桥区一般乡镇有条件建设区规划用途修改方案和县、乡级新增建设用地规划预留指标落实方案审批权限委托海宁市、嘉善县、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事项。

除上报国土资源部预审项目、国土资源部下放给省厅的预审项目及建设用地跨设区市项目的预审项目外,其它省级项目用地预审审批权限下放给设区市国土资源局。

(四)关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审核事项。

报省审批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审查审批权限,先委托下放给舟山市、海宁市、嘉善县、绍兴市柯桥区行使,同时做好项目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工作。

(五)关于标准农田占补(置换)审核、确认事项。

省国土资源厅标准农田占补(置换)方案审核及标准农田补建、确认验收认定权限下放给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确认后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认定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六)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事项。

2010年1月1日以前省人民政府审批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权限,下放给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行使。

(七)关于省级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事项。

省级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委托下放给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办理。

(八)关于采矿权许可事项。

1.对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开采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年产100万吨以上,且所采矿产用于本工程建设不外销的采矿权许可,以委托形式下放给采矿权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局。

2.为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围涂工程、渔港建设专供配套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年产100万吨以上的采矿权许可,以委托形式下放给采矿权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局。

(九)关于矿业权交易事项。

1.除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34个重点矿种以外的低风险勘查矿种探矿权交易工作,下放给市级矿业权交易中心办理。

2.省级登记发证采矿权的出让交易,由省矿业权交易中心负责做好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报省厅监督小组审查、备案后,实施交易。

(十)关于矿山闭坑审批事项。

省级登记发证的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山闭坑审批,直接下放至采矿权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局。

二、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一)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事项。

市、县级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的乡镇、街道、农场、林场等不单独或重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级只对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改等进行审批。

(二)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事项。

建设项目(单位)不确定以及拟招拍挂出让项目用地,不作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海项目不涉及陆域用地的,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市、县国土资源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与发改、海洋部门的衔接。

(三)关于单独选矿许可事项。

单独选矿许可按照有关程序修订《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后予以取消。

(四)关于临时用地报备事项。

取消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临时使用5公顷以上土地向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事项。

(五)关于地质灾害资质备案登记事项。

取消省外地质灾害资质单位入浙省级资质备案,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确定承接项目单位时审核统计上报。

(六)关于省级登记发证采矿权生产勘探备案事项。

取消省级登记发证采矿权生产勘探备案。采矿权人在生产勘探结束后,凭有效采矿许可证办理生产勘探储量报告的评审、备案手续。

(七)关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

取消乙类矿产(砂、石、粘土)等没有纳入储量表的矿种占用储量登记事项,并由各设区市做好当地建筑石料等矿产资源的供给保障。

三、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和减少申报材料

(一)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事项。

报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材料作以下调整:(1)取消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及附图、基本农田(标准农田)是否通过主管部门审查等三项材料内容。(2)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及附图、基本农田(标准农田)是否通过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并存档。(3)预审结论意见中不再明确具体的供地方式。

(二)关于报省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事项。

1.报省审查材料取消标明项目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标明项目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规划修改批复、标准农田占补申请确认表等四项材料。

2.报市审查材料取消补充耕地项目验收文件、补充耕地项目立项文件、批准跨市异地委托补充耕地的批复、补充耕地项目现状图、补充耕地项目竣工图等五项材料。涉及违法用地的,在提交省国土资源厅或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机构同意补办确认表的情况下,取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的处分情况、罚没款收据三项材料。

3.报省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实施方案审核材料参照报省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材料进行简化。

(三)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事项。

1.报省审查材料取消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标准农田省级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批复等四项材料。

2.报市审查组报材料取消补充耕地项目验收文件、补充耕地项目立项文件、批准跨市异地委托补充耕地的批复、补充耕地项目现状图、补充耕地项目竣工图等五项材料。

(四)关于省级非税收入收缴事项。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级耕地开垦费、省级征地管理费的收缴,参照浙土资发〔2013〕7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采矿权许可事项。

1.有偿出让的省级登记发证采矿权(探转采的除外)划定矿区范围与新立登记程序合并。

2.省级登记发证采矿权转让审批与转让后的变更登记程序合并。

3.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采矿权,其采矿权设置方案审批与协议出让审批合并。

4.采矿权设置方案审批与采矿权协议出让审批由原来的逐级上报调整为采矿权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直报省厅。

(六)关于探矿权许可事项。

探矿权转让审批与探矿权转让变更登记程序合并办理。

(七)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事项。

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与储量查明登记手续合并办理。

2.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与申请采矿许可证发放同时办理,由采矿权人在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同时提交占用储量登记书。

(八)关于地质灾害危险性一级评估备案事项。

地质灾害危险性一级评估备案,由原来的纸质备案调整为网上电子备案。

四、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障措施

(一)完善行政审批方式。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推行“两集中、两到位”改革,行政机关内部审批职能向审批处(科)室集中、审批处(科)室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做到审批事项集中到位、审批权限授权到位,建立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

省国土资源厅设立行政审批机构,履行集中审批职责,统一行使厅审批职责范围内相关行政审批职能。除对特殊审批事项需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和继续承担的审批事项外,厅机关相关处(室、局)、事业单位不再办理日常行政审批事务,重点做好政策制定、审批监管和对基层的业务培训与指导。

(二)落实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的职责。

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调整后,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统一指导、协调相关下放事项的组织实施,研究制定下放权限事项的政策和审批运行方式,加强对下放审批权限事项的监督和考核检查,通过数据报备和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实施监督。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审批审查工作。对创新审批方式下放由舟山市、海宁市、嘉善县、绍兴市柯桥区行使的审批事项,各相关单位要主动服务,及时跟进总结试点实践经验,为全省制度设计提供实践样本,为国家层面的改革提供示范,并同时加强监督管理,及时掌控信息,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调整后,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负责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工作,制定统一的业务操作标准,规范放权事项的办理规则、办理流程、办理要求,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岗位培训,确保放权事项有序承接,带动基础工作全面提升。要加大国土资源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调整工作的宣传力度,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审批行为依法规范。

(三)全面明确行政审批权限下放调整形式与责任。

本意见下放的建设用地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审批事项,采用委托下放方式,由试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接受委托方式,履行省政府审批权限。采矿权事项采用委托方式下放到相关采矿权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由采矿权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履行,审查同意后自行配号,到省国土资源厅加盖浙江省国土资源厅采矿登记专用章。报省农村综合整治项目和建设用地项目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涉及的地类、权属、规划审查、标准农田补建和确认审核、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确认、探矿权交易、矿山闭坑审批职责以直接下放方式由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承担。

按照“谁行政,谁负责”的原则,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下放权限事项行使过程中的过错及行政结果承担直接责任。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机制,对下放和取消的审批或监管事项及时在当地公告,不得擅自更改、增加或变相行使已经取消的审批事项。

五、实施时间

省人民政府委托下放的审批事项其实施时间已有规定的按原规定办理,新增试点市、县(市、区)的委托下放事项自2013年11月14日起实施;其余下放、取消和简化的事项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国土资源行政审批事项放权、取消和简化程序、材料目录清单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1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国土资源行政审批事项放权、取消和简化程序、材料目录清单

序号

行政审批

事项名称

调整

方式

详细内容

备注

1

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核

下放

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包括城市分批次、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和撤销调整原建设用地批文盘活指标)农转用、征收省级审批权限,先行委托下放给舟山市、海宁市、嘉善县、柯桥区(绍兴县)进行试点。

自实施

对不涉及征收且农转用审批权限在设区市政府的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试点项目建设用地,由相关设区市政府批准。设区市政府在批准试点项目建设用地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情况向省厅备案,在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试点审批台账上及时登记核销。


报省审批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以及建设用地项目农转用、征收涉及省厅、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对地类、权属审查职责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承担。


建设用地项目农转用、征收报批涉及省厅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审查职责由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承担。


报省审批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以及建设用地项目农转用、征收涉及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确认事项,省厅执法监察局负责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确认,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所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确认。


报省审批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以及建设用地项目农转用、征收涉及的信访审查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承担。


2

有条件建设区规划用途修改方案审核

下放

县级中心城区有条件建设区规划用途调整修改方案和市、县、乡级新增建设用地规划预留指标落实方案审批先行委托给舟山市、海宁市、嘉善县、柯桥区(绍兴县)进行试点。

自实施

3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下放

除上报国土资源部预审项目、国土资源部下放给省厅的预审项目及用地跨设区市的项目预审项目外,其它省级项目用地预审审批权限下放给设区市国土资源局。


4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审核

下放

报省审批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审查审批权限,先行委托下放给舟山市、海宁市、嘉善县、柯桥区(绍兴县)行使,同时做好项目报部备案工作。

自实施

5

标准农田占补
            (置换)审核、确认

下放

省厅标准农田占补(置换)方案审核及标准农田补建、确认验收认定权限下放给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由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确认后会同同级农业主管部门认定,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厅备案。


6

收回土地使用权审批

下放

以前省人民政府审批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权限,下放给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行使。


7

省级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下放

省级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委托下放给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办理。


8

采矿权许可

下放

对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开采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年产100万吨以上,且所采矿产用于本工程建设不外销的采矿权许可,以委托形式下放给采矿权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局。


为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围涂工程、渔港建设专供配套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年产100万吨以上的采矿权许可,以委托形式下放给采矿权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局。

9

矿业权

交易审批

下放

除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34个重点矿种以外的低风险勘查矿种探矿权交易,下放给市级矿业权交易中心。


省级登记发证采矿权的出让交易,由采矿权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委托,省矿业权交易中心负责做好出让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查及备案工作。

10

矿山闭坑审批

下放

省级登记发证的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山闭坑审批,直接下放至采矿权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局。


1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

取消

市、县级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的乡镇、街道、农场、林场等不单独或重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级只对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改等进行审批。


1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取消

建设项目(单位)不确定以及拟招拍挂出让项目用地,不作项目用地预审;


建设用海项目不涉及陆域用地的,不进行建设用地预审,由市、县国土资源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与发改、海洋部门的衔接。

13

单独选矿许可

取消

单独选矿许可按照有关程序修订《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后予以取消。


14

临时用地报备

取消

取消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临时使用以上土地向省厅备案事项。


15

地质灾害资质备案登记

取消

取消省外地质灾害资质单位入浙省级资质备案,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确定承接项目单位时审核统计上报。


16

省级登记发证采矿权生产勘探备案

取消

取消省级登记发证采矿权生产勘探备案,由采矿权人凭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办理生产勘探报告评审手续。


17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取消

取消乙类矿产(砂、石、粘土)等没有纳入储量表的矿种占用储量登记事项。


18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减少申报材料

取消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及附图、基本农田(标准农田)是否通过主管部门审查等三项材料内容。


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及附图、基本农田(标准农田)是否通过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并存档。

预审结论意见中不再明确具体的供地方式。

19

报省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审核

减少申报材料

报省审查材料:取消标明项目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标明项目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规划修改批复、标准农田占补申请确认表等四项材料内容。


报市审查材料:取消补充耕地项目验收文件、补充耕地项目立项文件、批准跨市异地委托补充耕地的批复、补充耕地项目现状图、补充耕地项目竣工图等五项材料内容。涉及违法用地的,在提交厅或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机构同意补办确认表的情况下,取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的处分情况、罚没款收据三项材料内容。

报省实施方案审核材料参照报省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材料简化。

20

报国务院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核

减少申报材料

报省审查材料:取消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标准农田省级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批复等四项材料。


报市审查组报材料:取消补充耕地项目验收文件、补充耕地项目立项文件、批准跨市异地委托补充耕地的批复、补充耕地项目现状图、补充耕地项目竣工图等五项材料内容。

21

采矿权许可

优化审批程序

有偿出让的省级登记发证采矿权(探转采的除外)划定矿区范围与新立登记程序合并。


省级登记发证采矿权转让审批与转让后的变更登记程序合并。

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采矿权,其采矿权设置方案审批与协议出让审批合并。

采矿权设置方案审批与采矿权协议出让审批由原来的逐级上报调整为采矿权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直报省厅。

22

探矿权许可

优化审批程序

探矿权转让审批与探矿权转让变更登记程序合并办理。


23

储量评审备案

简化审批程序减少申报材料

储量评审备案与储量查明登记手续合并办理。


储量占用登记纳入采矿许可证发放程序,由采矿权人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提交占用储量登记书。

24

地质灾害危险性一级评估备案

简化审批程序减少申报材料

地质灾害危险性一级评估备案,由原来的纸质备案调整为网上备案。


来源:浙江省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