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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自然资规〔2021〕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我厅对2021年1月1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6日起施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11月2日



文件正文见附件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解读
发布日期: 2021-11-03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10号,ZJSP36-2021-0010)已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目的、意义

根据《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第30条第1款“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第29条“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的规定,我厅组织对上一轮清理后保留、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2021年1月1日前省自然资源厅制定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清理重点围绕与上位法不一致或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适用的内容、与调整后的权力事项不一致的规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市场准入的规定、与现行改革政策不符的规定等。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清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