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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丽水市区粮食安全专项省级切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丽水市区粮食安全专项省级切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丽财企〔2017〕3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0月25日《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丽财公告〔2019〕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 (2020年5月25日)规定,继续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丽财公告〔2021〕1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丽水市财政局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丽财公告〔2021〕2号)规定,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当年发生死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管理条例》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享受本扶持资金。”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2〕1号规定,保留


莲都区财政局、发改局,市区有关粮食骨干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规范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切实保障我市粮食安全,现将《丽水市区粮食安全专项省级切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区粮食安全专项省级切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浙政发〔2015〕1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粮食产业经济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133号)、省财政厅 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7〕9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规范丽水市区粮食安全专项省级切块资金(以下简称粮安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保障我市粮食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粮安资金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二条  粮安资金享受对象:

(一)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及纳税均在丽水市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经营,资信良好,有一定的粮食经营和管理能力的粮食仓储、加工、经营和粮食转化并纳入商品流通统计的粮食企业。

(二)当年发生死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管理条例》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享受本扶持资金。

(三)同一项目已享受其它省级同类型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条  粮安资金的分配使用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重点突出、注重绩效”的原则,专项用于市区粮食仓储及信息化建设、粮油批发市场和粮油配送中心建设、粮食产销合作和粮食产业化发展、粮食应急体系和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建设等方面。

第四条  粮安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

(一)维修技改项目补贴

1.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及维修项目:丽水市区粮食企业投资用于粮食仓库、粮油批发市场、配送中心等设施建设及维修改造、科学绿色储粮技术应用等项目。

2.粮食信息化、质量检验建设项目:丽水市区粮食企业投资建设、改造信息化平台和粮油质量检验设备购置项目。

(二)重点粮食产业发展和品牌建设项目补贴

支持《丽水市粮食产业发展规划(2017-2021)》的市区重点发展项目,鼓励引进技术工艺先进的粮食加工、产业结构升级、技术装备提升和品牌建设等项目。

(三)粮食产销合作项目

1.采购东北粳稻谷(米)费用补贴:丽水市区粮食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当年1月1日到12月30日)采购东北三省(黑龙江、吉林、辽宁)粳稻谷(米)1000吨以上的,凭购进合同、发票和运入丽水市场运输等凭证,由市级财政按一定的标准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当年的补贴资金总额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确定。

2.调入省外粮食基地自产晚稻谷补贴:丽水市区粮食企业在省外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并将自产粮食运往丽水市场销售1000吨以上(每亩调入晚稻谷数量不超过500公斤),根据企业签订的基地合同、土地租赁或承包费用发票、晚稻谷销售、库存和运入丽水市场运输等凭证,由市级财政按一定的标准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当年的补贴资金总额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确定。

(四)粮食应急体系和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建设补贴

加强粮食应急体系建设,推广中国好粮油和放心粮油活动,创建放心粮油示范市(区)、放心粮油示范店、放心粮油示范加工厂,根据活动实施方案和支出情况予以适当补贴。补贴标准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确定。

(五)其他有利于保障我市粮食安全的项目补贴。



第三章  粮安资金的申报和审核拨付流程

第五条  粮安资金申报材料

1.申请项目正式文件,内容包括项目概况、绩效目标等;

2.《丽水市区年度粮食安全专项省级切块资金申请表》(附件1);

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项目立项批准书、工程竣工决算书、审计报告,投资财务清单及明细汇总表;

5.申请省外粮食生产基地、采购东北粳稻谷(米)费用补助的,需填报的相关资料(附件2-11);

6.申请粮食产业经济发展项目需提供粮食产业经济统计年报及专项审计报告;

7.提供复印件的资料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   粮安资金申报流程及审核拨付

市发改委为粮安资金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负责粮安资金的预算安排、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一季度前,根据市本级粮食安全体系建设的需要和本办法第四条确定的内容,研究提出本年度粮安资金支持重点、分配实施方案和绩效考评,并将具体分配方案进行公示。

凡符合使用范围和享受对象的粮食企业,于每年6月30日(另有要求的除外)前递交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莲都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当地发改部门,当地发改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报送市发改委;符合条件的市直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对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相关流程进行复审并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发改委将拟兑付资金情况在其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发改委及时兑付资金。

获得丽水市区粮安资金的企业应及时开具收款收据和出具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承诺书,提交市发改委。
第七条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粮食工作的相关资金,由市发改委根据相关文件、会议纪要、抄告单等组织实施及申报,申报材料由市发改委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复核,并通过相关程序予以兑付。



第四章  粮安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粮安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获得丽水市区粮食安全专项省级切块资金的企业收到扶持资金后,应严格按照本资金管理办法等财政资金管理文件规定使用,并严格按照现行财务有关规定做好财务处理,确保“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各级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丽水市区粮安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粮安资金或擅自改变粮安资金用途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性的企业和个人,一经发现,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丽水市区粮食安全专项省级切块资金申请表

2.丽水市区粮食骨干企业采购东北地区产粳稻(米)补贴申请书

3.丽水市区粮食骨干企业采购东北地区产粳稻(米)责任书

4.丽水市区粮食骨干企业采购东北地区产粳稻(米)销售台账
5.丽水市区粮食骨干企业采购东北地区产粳稻(米)有关情况月报表

6.丽水市区粮食骨干企业采购东北地区产粳稻(米)费用补贴明细表

7.丽水市区粮食骨干企业调运省外粮食生产基地自产晚籼谷补贴申请书

8.丽水市区粮食骨干企业调运省外粮食生产基地自产晚籼谷责任书

9.丽水市区粮食骨干企业省外粮食生产基地认定申请表

10.丽水市区粮食骨干企业省外粮食生产基地及晚籼谷种植情况证明

11.丽水市区粮食骨干企业调运省外粮食生产基地自产晚稻谷费用补贴明细表

12.丽水市区粮食安全专项省级切块资金享受对象资格审核征询意见表




附件1

年度丽水市区粮食安全专项省级切块资金申请表

金额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公章)


企业地址


所在市(区)


法人代表


电 话


批准文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期限

投资额

申请金额











申请理由:

兹声明本企业申报资料真实并承担法律责任。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区发改委意见


年  月  日

区财政局意见


年  月  日

市发改委意见


年  月  日

市财政局意见


年  月  日

填报人:填报日期:年月日

附件2

丽水市区粮食骨干企业采购东北地区产

粳稻(米)补贴申请书


企业名称


申请时间


企业地址


企业法人


联系电话


年经营量


其中: 东北粮


序号

东北调入企业名称(全称)

省、市、县







申请理由及补贴:


兹声明本企业申报资料真实并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企业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市发改委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3

丽水市区粮食骨干企业采购东北地区

产粳稻(米)责任书

为做好我市粮食骨干企业采购东北地区产粳稻(米)费用补贴工作,明确补贴政策执行企业的责任,双方签订以下责任书:

一、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补贴政策,诚信经营,不弄虚作假,不套取国家补贴。

二、乙方保证及时准确地向市粮食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台帐。按规定如实提交补贴申请材料,自觉接受市粮食、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乙方必须按《浙江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一旦粮食市场和供应出现异常情况时,企业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政府调控需要,按照市和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积极组织粮源,保证当地市场供应,发挥骨干企业作用。

四、甲方应及时掌握有关企业的调运进度,审核有关企业上报的报表和申请补贴材料的真实性,发现违反有关补贴政策和规定的,一经查实,取消该企业享受补贴资格,收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今后不再安排参与相关政策性业务。

甲方:乙方:

负责人:负责人:

年月日


附件4

丽水市区粮食骨干企业采购东北地区产粳稻(米)销售台帐

日期

业务摘要

来源或去向

(县名称)

购进(吨)

售出(吨)

结存

从生产者购进

从经营者购进

销售

加工付出

数量(吨)

存放地点









































































企业负责人:填表人:填报日期:

附件5

丽水市区粮食骨干企业采购东北地区产粳稻(米)有关情况月报表

填报企业:

卖方企业

合同数量

合同价格

发货地点

收货地点

在途数量

(吨)

运抵数量

(吨)

销售数量

(吨)

本月销售价格(元/公斤)

期末库存(吨)

合计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企业负责人:填表人:填报日期:



附件6

丽水市区粮食骨干企业采购东北地区产粳稻(米)费用补贴明细表

申请企业:(盖章)

市发改委审批人:(盖章)

市财政局审批人:(盖章)

序号

卖方企业

名称

发货

地点

收货

地点

采购

时间

启运

时间

运抵时间

采购价格(元/吨)

采购数量

采购金额

实际到货数量(吨)

财政、发改审核

合同数量(吨)

发票数量(吨)

运输凭证数量(吨)

合同金额(元)

发票金额(元)

支付凭证(元)

核定补贴数量(吨)

核定补贴金额(元)










































































































































 合计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市发改委审核人:



市财政局审核人:




附件7

丽水市区粮食骨干企业调运省外粮食生产基地

自产晚籼谷补贴申请书

企业名称


申请时间


企业地址


企业法人


联系电话


年经营量


其中:基地粮


序号

调入省外粮食生产基地名称

省、市、县










申请理由及补贴:

兹声明本企业申报资料真实并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企业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市发改委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8

丽水市区粮食骨干企业调运省外粮食生产基地

自产晚籼谷责任书

为做好我市粮食骨干企业调运省外粮食生产基地晚稻谷费用补贴工作,明确补贴政策执行企业的责任,双方签订以下责任书:

一、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补贴政策,诚信经营,不弄虚作假,不套取国家补贴。

二、乙方保证及时准确地向市粮食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台帐。按规定如实提交补贴申请材料,自觉接受市粮食、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乙方必须按《浙江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一旦粮食市场和供应出现异常情况时,企业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政府调控需要,按照市和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积极组织粮源,保证当地市场供应,发挥骨干企业作用。

四、甲方应及时掌握有关企业的调运进度,审核有关企业上报的报表和申请补贴材料的真实性,发现违反有关补贴政策和规定的,一经查实,取消该企业享受补贴资格,收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三年内不再安排参与相关政策性业务。

甲方:乙方:

负责人:负责人:

年月日


附件9

丽水市区粮食骨干企业省外粮食生产基地认定申请表

单位:吨、亩

粮食经营主体名称


负责人


粮食经营主体性质


粮食经营主体注册登记地(籍贯)


联系电话


生产基地所在地

基地建立时间

合同期限

基地面积

当年晚稻谷种植面积

1






2






3







晚稻谷种植面积

晚稻谷亩产

晚稻谷总产量

调回市内晚稻谷数量


上年度

本年度

上年度

本年度预计

上年度

本年度预计

上年度

本年度预计










填表人:                              申请日期:  年月日

说明:粮食经营主体性质填写种粮大户、粮食专业合作社或粮食企业。


附件10



丽水市区粮食骨干企业省外粮食生产基地及

晚籼谷种植情况证明



兹证明于年月在本县(市、区) 乡(镇) 村通过 

形式建立粮食生产基地亩。年该基地内实种晚稻谷亩。



(乡镇政府公章)



年月日








附件11

丽水市区粮食骨干企业调运省外粮食生产基地

自产晚稻谷费用补贴明细表


市发改委审批人:(盖章)

申请企业:(盖章)市财政局审批人:(盖章)

序号

收货企业名称

发货

地点 

收货

地点 

启运

时间 

到货时间 

品种 

实际到货数量(吨)  

财政、发改审核

核定补贴数量(吨)

核定补贴金额(元)


合 计





































































填表人:市发改委审核人:市财政局审核人:


填表日期:年月日


附件12

丽水市区粮食安全专项省级切块资金享受对象资格审核征询意见表

审核项目

企业

名称

近三年涉税违法行为、纳税信用等级

近三年涉税违法行为、纳税信用等级

是否出现严重失信行为

是否出现严重失信行为




























相关部门                                                                                                                            审核、盖章

国税部门


年 月 日

地税部门


年 月 日

市信用办:


年 月 日

安监部门:


年 月 日

注:1.近三年涉税违法行为是指,欠缴税(费)款5万元以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因涉税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处罚1万元以上的;或者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下的。2.表中的“失信行为“是指当年列入相关部门“黑名单”的企业。3.该表由发改部门负责征询填报。


来源:丽水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