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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企〔2017〕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9〕3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21〕3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财法〔202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粮食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提高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推进我省粮食安全体系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我们将原省粮食安全专项资金和省级粮食补贴资金整合为省粮食安全专项资金,并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粮食局

2017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保障全省粮食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粮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省粮食安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粮安资金)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保障全省粮食安全。

第三条  分配原则

粮安资金的分配使用遵循“公正公开、规范透明、重点突出、讲究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使用管理部门

粮安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粮食部门共同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提出粮安资金支持重点,制定分配实施方案,组织分配方案申报和评审,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并开展绩效评价。各市、县(市、区)财政、粮食部门具体负责粮安资金使用方案申报,并做好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监管、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内容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支持内容

(一)储备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和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

(二)现代粮食商贸物流体系建设及信息化改造;

(三)粮油产业发展和品牌建设;

(四)粮食产销合作;

(五)粮食应急体系建设;

(六)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建设;

(七)粮油质量检验能力建设;

(八)其他有利于保障我省粮食安全的事项。

第六条 分配方式

粮安资金采取因素法和竞争性分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

(一)因素法分配方式。每年根据全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结果、资金绩效等分配因素及相应权重,将部分粮安资金进行切块分配。分配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全省粮食中心工作适时进行调整,并由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协商确定。

(二)竞争性分配方式。根据粮食安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安排,选择相关支持内容将部分粮安资金采取竞争性方式进行分配。年度具体支持内容由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协商确定,由省粮食局制定具体竞争性分配方案后,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组织竞争性分配各项工作。



第三章 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

第七条 资金分配

每年上半年,由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下一年度粮安资金支持重点和各种分配方式的资金额度,并明确绩效目标。

采用因素法方式分配的,由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分配方案,将资金测算分配到市、县(市、区),由各地统筹用于当地粮食安全体系建设。

采取竞争性方式分配的,由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布置具体申报、审核、评审和公示工作。公示无异议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将资金分配到相关市、县(市、区),专项用于竞争性分配方案明确的有关内容。

第八条 资金拨付

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按照有关规定,提前通知市、县(市、区)下一年度粮安资金分配额度。待预算年度开始后,省财政厅将资金拨付到市、县(市、区)。市、县(市、区)不得因此减少本级财政预算应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数额。

对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根据确定的粮安资金分配方案告知市、县(市、区)各因素分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