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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

浙土资规〔2017〕9号

发布单位: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19〕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2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各市矿业权交易中心,义乌市矿业权交易中心: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 ( 国土资规〔201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交易权限管理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矿业权出让、竞争方式转让交易活动,统一在国土资源部门设立的省级或市级矿业权交易平台进行。矿业权协议方式转让的,不进矿业权交易平台。

  (一)探矿权交易权限。

  省级矿业权交易平台负责国土资源部委托的探矿权出让、竞争方式转让;省级登记发证的探矿权(34个重点矿种以外的低风险勘查矿种除外)出让、竞争方式转让交易。

  各设区市矿业权交易平台负责本市34个重点矿种以外的低风险勘查矿种探矿权出让、竞争方式转让交易。

  (二)采矿权交易权限。

  省级矿业权交易平台负责国土资源部委托的采矿权出让、竞争方式转让;省级登记发证的采矿权出让、竞争方式转让;嘉兴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登记发证的采矿权出让、竞争方式转让交易。

  各设区市矿业权交易平台负责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登记发证的采矿权出让、竞争方式转让交易。

  义乌市矿业权交易平台负责本市登记发证的采矿权出让、竞争方式转让交易。

  省级登记发证权限已经以委托方式下放的采矿权,交易权限不变,仍由省级矿业权交易平台负责。

  二、完善公告公示程序

  矿业权出让人和矿业权交易平台应按规定做好矿业权交易信息公告公示的发布工作,如需协同发布的,应确保在各平台发布的公告公示内容一致,时间同步。其中,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公告除在规定的平台上发布外,矿业权出让人还应在矿业权所在乡镇(街道)及村(社区)设置的信息公示栏中进行张贴。公告公示发布的影印资料,应一并存入交易档案。

  三、实行统计报告制度

  各设区市和义乌市矿业权交易平台应指定专人负责做好矿业权交易情况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矿业权交易统计台账,每月25日前将矿业权出让明细表(见附件)报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形成汇总材料报省厅。

  各市将统计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于2017年11月25日前报省矿业权交易中心。

  四、清理修订交易制度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75号)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矿业权交易平台在出让人(转让人)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公示。信息公示无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竞得人出具公示结果告知书。”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11〕18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12〕14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下发前,省国土资源厅以往有关矿业权交易的规定与本《矿业权交易规则》不一致的,以本《矿业权交易规则》为准。

  各市应对已出台的矿业权交易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凡与国土资规〔2017〕7号文件规定不符的,应认真进行修订调整,并重新发布后执行。制度清理情况请在2017年12月30日前报省厅备案。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报告。

  

  联系人:厅矿产开发管理处 徐汉梁,联系电话:0571-88877887,传真:0571-88877332。

  省矿业权交易中心 梁灵鹏,联系电话:0571-88877285,传真:0571-88877277。

  

  附件:1.矿业权交易明细表.doc

     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