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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有关事项的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有关事项的意见
温政办〔2013〕157号
鹿城、龙湾、瓯海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 ( 浙财综〔2012〕4号)要求,为进一步理顺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相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2009年4月30日之前,已招拍挂出让成交的地块,土地出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出让价款(成交价款)中是否已包含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视为地价款中不包含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由规划部门核定收取。
二、2009年4月30日至本文件印发之日,已招拍挂出让成交或已发布出让公告的地块,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方式具体根据该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出让价款中已包含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继续由国土资源部门作为土地价款收取,规划部门在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不再另行收取;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出让价款中未包含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规划部门予以测算收取;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明确约定出让价款中是否已包含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如工业用地,由属地区政府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直接定价),可视为地价款中已包含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另行收取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上述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涉及超许可建筑规模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均不再包含在地价款中,统一由规划部门测算收取。
三、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地块出让的地价款不包含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由规划部门予以测算收取,并按有关规定缴库。
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后,市本级与鹿城区按4:6比例分成,与其他各区(功能区)按5:5比例分成;市级国资公司上缴的,全部归市本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每年年终结算。
五、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缓按《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缓有关事项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