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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洞头区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洞头区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
洞政办发〔2016〕54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我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机制,与温州市其他区做到标准同步,经区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我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为我区(不包括灵昆街道)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新建项目按施工图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迁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区住建部门代收代征。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取得工程规划许可之前一次性缴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的通知》(浙财综字〔2009〕100号)及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要求调整温州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复函》(温发改函〔2010〕72号)有关规定,将洞头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统一调整为:住宅类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类每平方米100元。收取面积计算标准以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为准。原洞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2005〕26号)同时停止执行。

本通知发文前,按照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2005〕26号)规定标准收取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低于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的通知》(浙财综字〔2009〕100号)规定标准的,不再另行收取。

三、北岙街道、大门镇、东屏街道、元觉街道、霓屿街道按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收取。鹿西乡按照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标准收取,即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80%收取。各街道(乡镇)农民在集体土地上的个人建房减半收取。

四、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 ( 浙财综〔2012〕4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有关事项的意见》 ( 温政办〔2013〕157号)精神,关于土地价款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在本通知发文之前,已招拍挂出让成交的地块,土地出让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出让价款(成交价款)中包含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继续由区国土资源部门作为土地价款收取,区住建部门在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不再另行收取。

已招拍挂出让成交的地块,土地出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出让价款(成交价款)中是否已包含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区住建部门函告区国土资源部门,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函复区住建部门,明确该地块出让价款(成交价款)中是否已包含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未包含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区住建部门予以测算收取。

(二)第(一)点中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涉及超许可建筑规模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均不再包含在地价款中,统一由区住建部门测算收取。

(三)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地块出让的地价款不包含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由区住建部门予以测算收取,并按有关规定缴库。

五、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缓参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缓有关事项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