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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住建局关于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有关事项的通知

温州市住建局关于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有关事项的通知

温住建发〔2021〕4号


各区(各省级产业集聚区、生态园)住建局:

根据市政府〔2020〕128号和〔2020〕212号抄告单要求,为尽快实现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建配套费)由住建部门征收,在温州市市区城建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出台之前,温州市市区城建配套费收取有关事项请按照本文件要求贯彻实施。

一、征收时间。自2020年11月1日起,市区城建配套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2020年11月1日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由项目属地住建部门予以收取城建配套费。城建配套费未按规定缴纳的,不予受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

二、征收范围。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按规定缴纳城建配套费。

三、征收程序。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向项目属地住建部门提交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总平面图和减免缓批准手续。住建部门审核后开具缴款单,凭缴费回单予以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征收标准。城建配套费按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征收,建筑面积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总平面图;计容的住宅配套公建,均按住宅标准收取;实施一次性征收,少缴不补、多缴不退。

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第一批)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25号),至2021年12月31日,城建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住宅50元/平方米、非住宅100元/平方米)的70%征收。到期后,恢复收费标准或按新的文件执行。

五、减免缓规定。城建配套费减免缓按照《温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缓有关事项规定》 ( 温政办〔2012〕144号)及市政府、省级以上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其他。各区尽快与资规部门做好2020年11月1日后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接和校核工作,开展城建配套费补缴工作,防止出现城建配套费漏收情况。

附件:

1.温州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单.docx

2.市政府〔2020〕128号和〔2020〕212号抄告单.zip

3.温州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常用文件

(1)《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要求调整温州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复函》(温发改函〔2010〕72号).pdf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1〕45号).pdf

(3)《温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缓有关事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