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全文废止】
绍政发〔2003〕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6〕8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0〕41号)规定,停止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
)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土地征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切实加强对土地征用工作的领导
近几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努力做好土地征用工作,保证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市化推进的用地需求,同时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保持了社会稳定。但是,一些地方在土地征用工作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如征地补偿标准偏低且补偿费用不到位;随意运用征地权,不适当预征土地,有的土地征而不用;征地不公告,程序不规范;征地安置渠道单一,缺乏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的有效措施;征地工作方法简单,由征地而引发的土地信访增多。上述问题如不尽快解决,势必损害农民利益,损坏政府形象,影响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各级政府、各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改进土地征用工作方法和措施,确保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精神落到实处。
二、实行统一征地,规范征地行为
各县(市、区)政府应建立完善统一的政府征地机构,依法实行统一征地制度。严格实施征地公告制度,广泛听取被征地村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充分保障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尊重农民的土地权利,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严格限制和慎用征地权,不得随意大面积预征土地。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投资密度的定额管理,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