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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8〕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留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留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加快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切实保障失地农民长远生计,进一步规范被征收土地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管理和使用,依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被征收土地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依法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外,还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为被征地村安排集体经济发展留用的土地。

留用地指标可以折算为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等形式予以补偿。

第三条  留用地和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专项用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通过收益分红的形式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增加农民收入。

留用地的使用必须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后,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委托政府开发或与其他经济组织合作开发。

政府为集体经济组织安排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优先将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用于购买二、三产物业,发展物业经济;确有需要的,可以用于新农村建设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第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根据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人均耕地面积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留用地比例;或者与区片综合补偿标准相衔接,合理确定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标准。

第五条  留用地应当依法转为建设用地。

征收集体土地产生的留用地相关费用应纳入供地成本。

第六条  留用地的使用权及其收益全部归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七条  以留用地指标折算为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等形式予以补偿的资金应当与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用一起兑现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八条  土地征收主管部门负责留用地指标的核实工作,以村为单位对留用地指标建卡造册,实行台账动态管理。土地和房屋征收、发改、建设规划、财政、城管、审计、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留用地项目建设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由农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指导、监督。

第九条  市区(含莲都区)的留用地管理和使用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村集体留地及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4〕48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村集体留地补充规定的通知》(丽政发〔2007〕85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中心城区被征地行政村村集体三产用房安置及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11〕161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丽水市区村集体留地补充规定》的通知》(丽政发〔2015〕41号)执行。

其他各县(市)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留用地比例、留用地的管理使用和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标准相应的具体政策。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 年9月5日开始实施。





《丽水市留用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8-24  信息来源: 市府办

  就《丽水市留用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国家层面出台了相关规定。为深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充分体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含开发性安置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资产价值,切实保障失地农民长远生计,国土资源部于2010年6月26日出台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对留地安置提出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征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留地安置方式,但要加强引导和管理。留用地应安排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并征为国有;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要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防止因留地安置扩大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留用地开发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关规定要求。实行留用地安置的地区,当地政府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确保留用地的安排规范有序,开发利用科学合理”的要求。

  (二)省级层面对留地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2015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农村集体土地依法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外,还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为被征地村安排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或者以留用地指标折算为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等形式予以补偿。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浙江省在全国率先推行征地区片补偿标准,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02年12月3日发布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该通知要求各地要拓宽就业门路,多形式、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规定要“积极提倡按一定比例留地安置被征地农民。各级规划部门要搞好被征地农村留地的规划。划定的安置留地由农民自建自用的,按农村集体用地性质处置;土地所有权转为国有的,收益全额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市、县政府给予免收出让收入和配套费用等扶持。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土地入股等形式,参与营利性水电、交通等项目的开发建设,鼓励企业以这种形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以使农民获取长期、稳定的收益”。

  (二)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由于高速公路、铁路等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线性工程经过我市有关县(市、区),省统征办提出了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我市没有出台留用地管理办法,在对现行工程征地补偿结算时,没有政策依据,导致支付给现行工程需征地的有关县(市)的留用地折算为集体经济发展资金难以给付,省统征办要求我市出台留用地管理办法。

  (三)我市留用地管理需要进一步规范。目前全市对留用地的管理没有统一的政策。由于各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