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中心城区被征地行政村村集体三产用房安置及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中心城区被征地行政村村集体三产用房安置及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1〕16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7〕1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丽水市中心城区被征地行政村村集体三产用房安置及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丽水市中心城区被征地行政村村集体三产用房安置及管理实施意见

为规范村集体三产用房的安置及管理行为,创新村集体留地安置方式,增加被征地农民就业岗位,根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丽水市中心城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丽水市区村集体留地补充规定》(丽政发〔2007〕85号)实施前丽水市中心城区北城区块岩泉、紫金、白云、万象街道范围内被征地行政村所产生的村集体三产留地指标的使用。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村集体三产用房是指根据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通过政府组织对沿街地块进行开发建设(含地块出让后从开发建设单位回购的商业用房),再将沿街商业用房提供给符合条件的被征地行政村作为村集体三产用房。

三、被征地行政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实行村集体三产用房的安置:

(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在农民新村、农民公寓、保障性住房等区块周围具有可向被征地行政村提供的沿街商业用房。

(二)被征地行政村具备与所提供商业房产土地等级、数量相适应的村集体三产留地指标。

(三)被征地行政村有实行村集体三产用房安置的意愿,并由被征地行政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形成决议。

四、村集体三产用房安置规模的确定

村集体三产用房安置规模以实际核定的三产用房安置面积确定,多出安置面积部分的村集体三产留地指标实行指标回购。

安置给被征地行政村三产用房的具体位置、规模,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建设(规划)局、莲都区政府根据可提供商业用房,经统一平衡后确定具体的安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