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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宁波市三江片征地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宁波市三江片征地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政发〔2003〕9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甬政发〔2022〕2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三江片征地补偿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一日
 

宁波市三江片征地补偿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征用秩序,维护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海曙、江东区及江北区甬江镇部分区域(以下简称三江片),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适用本规定。
  江北区甬江镇部分区域是指永红、甄界、下江、包家、姚江、压赛、孔浦、路林、联成、双桥等10个行政村范围。
  第三条 凡在三江片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
  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四条 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依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相关资料确定,按全国土地利用分类标准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据合法的土地权源证件确定。
  第五条 征用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耕地年产值的10倍计算。
  征用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耕地年产值的5倍计算。
  第六条 征用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耕地年产值的15倍计算。
  征用未利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耕地年产值的7.5倍计算。
  第七条 本规定的耕地年产值,以市统计部门提供的三江片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数据为基础,经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八条 机耕路、农用电、沟渠等农田水利设施和零星树木、简易桥梁、机埠等予以一次性补偿。其它水利、道路、种植和养殖等设施,如迁移后不影响使用的,按迁移成本予以补偿;迁移后影响使用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坟墓按迁移成本予以补偿。违反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建造的坟墓,不予补偿。
  供电、给排水、通信、通讯等设施确需恢复使用的,按原规格的迁移成本予以补偿,并由管线所有者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迁移。不需恢复使用的,不予补偿。
  房屋及其附属物按《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安置补偿。
  第九条 青苗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补偿,无苗的不予补偿。
  树(花)木、药材等按迁植成本补偿,水产、禽畜按迁殖成本补偿。
  征用土地公告后建造的设施,种植的青苗、树(花)木、药材,养殖的水产、禽畜等,不予补偿。
  第十条 附着物及青苗的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对附件内无补偿类别及标准的,由征地事务机构会同专业部门调查核实,按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提出补偿意见,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房屋及其附属物按《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实行调产安置补偿的,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相配套的道路、公共厕所、治安防范、河坎、垃圾亭、路灯、绿化、消防等设施不再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50%,并在被征地单位交付土地前足额付清。
  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单位可以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用按规定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单位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三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主要用于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就业安置以及发展生产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禁止侵占、挪用、截留、私分征地补偿费用及有关土地规费,禁止擅自提高和减少征地补偿费用。
  第十四条 被征地人员就业、养老保障以及村发展留用地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逾期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由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征地补偿费用及有关土地规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征地补偿费用的标准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作必要的调整。
  第十九条 镇海、北仑、鄞州区及江北区在本规定适用范围以外的征地补偿规定,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公告或征地补偿协议已经签订,并且征地补偿费按规定已经足额到位的,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宁波市三江片征地补偿标准


宁波市三江片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

 

编号

分 类

年产值

(元/亩)

倍 数

标 准

(元/亩)

1

农用地

3500

10

35000

2

建设用地

3500

10

35000

3

未利用地

3500

5

17500

 

  二、安置补助费

 

编号

分 类

年产值

(元/亩)

倍 数

标 准

(元/亩)

1

农用地

3500

15

52500

2

建设用地

3500

15

52500

3

未利用地

3500

7.5

26250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类  别

单 位

单价(元)

备 注

机耕路、农用电、沟渠等农田水利设施和零星树木、简易桥梁、机埠等

3000

按农用地面积计算,一次性补偿。

钢大棚

6000~8000

竹大棚

1500~2500

大棚喷灌

2000~3000

水泥道路

平方米

40~50

水泥晒场

平方米

30~40

坟  墓

1500~2000

四、青苗补偿费

类 别 品种规格 单位 单 价 备  注
(元)
粮食作物 谷、薯 800~1000
蔬菜 一般蔬菜 豆类、青白菜等 1000~1500
经济型蔬菜 大蒜葱、蕃茄、茄子、 1500~2500
瓜类、茭白、花菜、
莴苣、芹菜、孛荠等
大棚蔬菜 按不同品种、生长期 2500~5000
小竹、雷竹 已出笋成园的 平方米 5~7
未出笋成园的, 5~15 超过100株/亩部分减半计算,最高不超过3000元/亩。
每亩100株内
水产 田间池塘 淡水鱼 800~1000
淡水河流
一般鱼塘 淡水鱼 1000~1500
精养鱼塘 淡水鱼 1500~2000 塘深1米以上,四周石砌水泥
鱼  苗 淡水鱼 2000~2500

 注:
  1.征用原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常年固定蔬菜基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按90000元/亩补偿。
       2.表中所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统补到被征地单位的标准,征地事务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取值。被征地单位补偿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