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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2011-9-13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第四条第一项“饲料生产企业的饲料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应向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提请备案,经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修改为:“饲料生产企业的饲料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应在首次免税申报前向县(市、区)级主管国税机关提请备案”。
将第四条第五项中的“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免税资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修改为:“对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或者纳税人所提供的产品合格证明等无效或失效的,应当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免税资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删除第四条第三项中“饲料产品免税实行一年一备案的办法”的规定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规范饲料产品增值税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