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9-09 津国税流〔1998〕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及修订部分文件规定的通知
》 ( 津国税流〔2001〕78号
)规定,第一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规定,补充规定第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9〕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
》 (
国税发〔1998〕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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