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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8〕124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1998-08-11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规定,全文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 ( 财税字〔1998〕113号)下发以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1998年6月30日以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下列商业企业,1997年度应税销售额或前三年平均年应税销售额虽然没有超过18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继续按一般纳税人征税。
(一)1998年1月至1998年6月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
(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
(三)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
上述商业企业已被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可重新恢复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实行统一核算的机构,如果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而分支机构属于小规模商业企业,该分支机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已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应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前销售的货物,在划转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