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税政〔2017〕36号 2017-12-29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 浙财税政〔2019〕9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9〕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为落实国家减税惠民政策,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对浙江省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5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5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500元。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特定行业工资、薪金所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
三、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5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5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500元。
四、纳税人年度内存在多个所得项目收入的,由纳税人选择一个所得项目享受减征政策,各项目税收优惠不叠加享受;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只能选择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多重身份优惠不叠加享受。
上述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浙税二〔1994〕95号、
〔1994〕财办24号)第五条中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减征规定同时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政策解读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