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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9〕9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7-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下发后,个别特殊地区反映对税收收入影响较大。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油气田企业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当在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在劳务发生地设立